如果是由于快遞員的責任導緻的快遞丢失,則應當由快遞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因在于貨物運輸合同的相對方是快遞公司,快遞員隻是履行職務行為,不是合同相對方。如果不是由于快遞公司方責任導緻的快遞丢失,例如:因為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收件人個人過錯原因等,則快遞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丢失、損毀和内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