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其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其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