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2、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
3、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1、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2、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
3、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