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無效駕駛證那就是無證駕駛了,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将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财産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