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破産導緻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發生終止的法律效力之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用欠繳的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當繳納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産之日。
從該企業的破産财産中優先獲得清償,同時包括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終止而應該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