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夫妻複婚需要的條件有: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申請複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複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複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複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複夫妻關系。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夫妻複婚需要的條件有: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申請複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複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複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複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複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