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都是關在拘留所。
拘留所所關押的犯人通常是指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是一種行政拘留,或者是司法拘留。
而看守所更多的是一種刑事的拘留,也就是說觸犯了刑法,需要被判處刑罰的人。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内,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二條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