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欺騙性交易,也稱仿冒行為,是經營者采用假冒、仿冒或者其他虛假手段,使交易相對人産生混淆或誤信,從而獲得交易機會的行為。
欺騙性交易的主體一般是商品或服務的推銷者,客觀上采用了欺騙手段,主觀上存在使人誤信的故意,損害後果雙重性:交易相對人、相關經營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