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主要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被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财産,保證其财産不受不法侵害。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分其财産;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證被監護人的身心發育和成長;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産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