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堅志》是繼《搜神記》之後的一大文言志怪小說集,作者是南宋時期的洪邁,在此書中,其故事雖然都顯得荒誕離奇,但是都是基于宋代百姓現實生活的方方面面來着手描寫的,其中有許多故事反映了當時宋人的婚姻觀,有對傳統婚姻形态和主流意識的順從,也有展現新的婚姻觀的故事,史學界也多有将《夷堅志》作為史料來佐證自己的觀點,具有較高的曆史研究價值,故從中我們可以分析得到宋代的婚姻觀,主要是宋代的“合離”和改嫁緣由,并分析為何會産生這樣的婚姻觀。
一、從《夷堅志》看宋人的“合離”和改嫁 《夷堅志》裡記載了頗多宋人“合離”和婦女改嫁的故事,其情由不一,但是結合當時的史料,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宋代的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地位雖然處于不平等地位之上,但是婦女一方,在婚姻中也有了較大的自主權,與前朝相較是一大進步。
1、宋人婚姻的好聚好散:合離
在古代封建社會時期,婚姻破裂有三種方式:休棄、義絕以及合離。其中休棄是夫家以妻子犯了“七出之條”為由而被休棄,這時候夫家處于絕對優勢地位,對婦女來說極為不公,而義絕是由于妻子殺害夫家之人而被官府強行判離,但是并未補充條例說丈夫一方殺害妻族會被判離,也是出于保護夫族之利益。但是“合離”不一樣,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等其他原因,以和平的方式類似近代協議離婚的一種婚姻終結方式,相對于休棄和義絕來說,合離的夫妻雙方處于同等地位。
從宋代的《宋刑統》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低離者。”宋人知曉,強扭的瓜不甜,若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再勉強兩方一起隻會傷了兩家的情分,所以給了雙方可以重新選擇的機會。而“合離”的提出,不僅可以是男方,女方也可以,并且這種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但是其中最能體現宋代女性地位在婚姻中有較大的自主權的,當屬婦女擁有一定的離婚權,如宋律規定:“己成婚而移鄉編管,其妻願離者聽。”丈夫若因犯罪而被發配,妻子可以提出離婚,與前朝相較,給了婦女可以“合離”的權利,這是時代的一大進步。當然,妻子主動提出離婚,在世俗中名為“棄夫”,但是在律法上,還是歸屬于“合離”的範疇,如《義婦複仇》一篇中:“簿每旦詣殿住香,僧僞信與其妻,置爐下,簿見話,妻不能明,訟離之。”妻子主動上訴離婚,亦屬于合離。
同樣由妻子提出來的離婚的故事還有很多,再如《王八郎》中因王八郎與人苟合,厭惡其妻,王八郎妻遂主動“棄夫”:“妻在家稍資賣器物,悉所有藏匣中……王複歸見之,愈怒曰:‘吾與汝不可複合,今日當決之’,其妻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但是隻能判決為“合離”:“即執夫袂,走詣縣,縣聽批離而中分其資産。”可見,雖然婚姻解除方式多了合離一種,宋代婦女在婚姻中也有了較前朝更大的自主權,但是假若丈夫借口不同意合離的話,其婚姻仍舊難以解除,因為總的來說,宋代的婚姻法維護的還是夫族的權利。
2、再次追求幸福的權利:改嫁
宋代的婚姻解除關系的很多,但是婦女在歸宗之後總會再嫁,所以宋代婦女改嫁是普遍存在的,據統計,光是在《夷堅志》中記載宋代婦女改嫁的故事竟達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的有6人。而翻閱同時代的其他史料中,宋代婦女改嫁的事例更是比比皆是,宋代婦女因離婚或夫死而改嫁,這也是研究婦女在夫家中的地位重要證明之一。
從皇親貴族到文武百官,再到平民百姓,每一個階層中都出現了大量婦女改嫁的例子,時人不以為恥,反而司空見慣。如“先天下之憂而憂”的北宋名臣範仲淹,其母在其父死後改嫁:“仲淹二歲而孤,母更适長山朱氏,從其姓,名說。”但是範仲淹不以為然,反而事母至孝。而除此之外,北宋的另一政壇明星王安石家中也曾有人改嫁:荊公知其子失心,念其婦無罪,欲離異之,則恐其誤被惡聲,遂與擇婿而嫁之。”王安石知道離婚之事是兒子的過失,不僅不為此怨憤,還主動為兒媳選婿。社會上層階級的士大夫階層都尚且如此,更何況平民百姓。除此之外,趙家宗室也對婦女改嫁持贊同之态度:太祖親妹“初适米福德,福德卒……再适忠武軍節度使高懷德,賜第興甯坊。”,可見在宋朝一代,朝野上下都不曾歧視婦女改嫁,反而還鼓勵婦女改嫁。
從上可知,“合離”和改嫁之事在宋代為常見之事,《夷堅志》中關于此類故事記載頗多,也足以證明時人對此事是不忌諱的,這就從側面證實了宋代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還以法令形式保護了婦女的婚姻自主權利。
二、宋代婚姻觀的形成原因 社會意識形态的形成,離不開政治領域和經濟領域的引領,宋朝自是也不例外。宋朝作為我國古代科技、經濟最為鼎盛的一個朝代,深深影響了其開放寬博、重利趨财的理念的形成,宋人張端義曾說過:“晉人尚曠好醉,唐人尚文好狎,本朝尚名好貪。”可見宋人對于财富的渴望,而宋人婚姻觀的形成,也這樣特殊的曆史背景有關。
1、商品經濟的發展
從記載來看,宋代的經濟發展水平之高,在當時屬于世界的前列,而宋朝的曆代統治者也都很重視理财求富的舉措,如宋太宗曾下诏督促官員們研究理财求富的道路,宋神宗則頒布了尤先理财的诏令。統治者的重視使得宋代商業很快就繁榮起來,錢莊、紙币等出現就足以證明宋代商品經濟的發達。而商品經濟的發達促使宋代婚姻重财之風盛行,在《司馬氏書儀》中說道:“今世俗之貪鄙者,将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将嫁女,先問聘财之多少。”可見當時婚姻也日趨商品化了。
婚姻商品化的後果之一就是婚姻的解除關系事例的增多,以利結合者,終将因利而分。如《趙希哲司法》書中記載到:趙希哲“娶南城董宗安之女,獲槽試文解,旋該紹熙覃恩出官,初調某主簿,利心忽起,妄以他事離其妻,再娶富室周氏,大獲妝倉。”趙希哲因為利益娶了第一個妻子,也因為更大的利益娶了第二個妻子。由此可見,當時商品經濟的發達,時人也越來越重視财富的作用,婚姻也成了獲取利益的籌碼。
2、厚嫁之風的形成
關于中國曆史上的封建王朝,沒有哪一個朝代像宋代一樣,堂而皇之地把一部分的娘家财産作為女子的嫁資,并真正落實到實處,如《名公書判清明集》曾記載了這樣一個判決:“未嫁均給有定法。諸分财産,未娶者與聘财,姑姊妹在室及歸宗者給嫁資,未及嫁者則别給财産,不得過嫁資之數。”更沒有那個朝代将女子的嫁資作為獨立性資産獨立于夫家财産之外,宋代律法對于女性嫁資的保護使得宋代的厚嫁之風越吹越猛烈。豐厚的妝奁使得女子在婚姻生活中充滿了底氣,也使婦女有了一定程度上合離和再嫁的自由權力。
而在宋代律法中,再嫁的女子比出嫁初嫁的女子嫁妝更為豐厚,除了初嫁時的嫁妝是女子自己獨立掌管之外,父母親族還會再給一份價值不菲的嫁妝,如範仲淹就曾為義莊規定: 範仲淹: “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
豐厚的妝奁給了女子充足的底氣再嫁,真宗時期,為了争娶富孀柴氏,當朝兩位宰相鬧得不可開交,可見當時厚嫁之風的影響,也可見宋人對于财利的渴望,為此甚至不顧體面大打出手。
3、士大夫階層倡導
曾經以為宋代程朱理學的出現會使當時的女子深受壓迫,然而恰恰相反,當時的宋朝思想界的主流對于程朱理學都是持不贊同乃至抨擊态度的,認為其不符合社會實際。從《宋史》中我們可以得知:“道學盛于宋,宋弗究于用,甚至有曆禁焉。”可見當時宋代皇帝并未将程朱理學放在眼裡,并将其作為統治思想。雖然程頤本人曾說過:“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然而事實上他本人對婦女改嫁也未曾那麼反對,曾說過:“出妻令其可嫁。”他還支持心寡的外甥女改嫁:“女兄之女又寡,公耀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歸,嫁之。”連著名的理學家都如此認為,何況平民百姓。
當時的士大夫階級母親改嫁的例子俯拾皆是,他們照樣事母至孝,安心奉養其終年,可見當時士大夫階層對于婦女改嫁之事的支持和認同。如宋朝的司農少卿朱壽昌:“而所生母被出。及長,仕于四方,孜孜尋訪不逮,治平中,官至正郎矣。或傳其母嫁與關中民為妻,壽昌即棄官入關中,得母于陝州。士大夫嘉其孝節,多以歌詩美之。”而上文中提到的王安石為兒媳的再嫁選婿,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婦女改嫁之事。
而當時婦女的之所以改嫁,除了其中一部分是因為丈夫死亡外,還有很大一部分是因為與丈夫感情不和而合離再嫁的,雖然說“甯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但是《宋史·禮志》中也規定道:“宗室離婚,委宗正司審察,若……不相安,方聽。”《續資治通鑒長編》中也記載了這樣一個案例:诏賜揚王婦崇國夫人馮氏為希真凝寂,賜紫衣,法名守沖,居瑤華宮。馮氏在元豐中以揚王不睦聽離,送瑤華宮,未賜法師名号,故有是命。”可見在宋代,以禮法道義為要的士大夫是支持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而合離的。
作為當時社會上層階級的士大夫階層,對于民間輿論有着引領作用,他們以身作則,不曾歧視當時改嫁的家人,對其抱有支持和鼓勵的态度,所以當時的民間也很快接受了“合離”以及婦女改嫁的觀念。
三、小結 綜合來看,我們可以從《夷堅志》中看宋人的“合離”和改嫁,宋人并不忌諱這兩點,甚至還以法令的形式來保護婦女“合離”以及改嫁的權利,顯然與當時的社會背景有關。宋朝商業的發展促使宋人好名好利,甚至可以把婚姻當做籌碼獲取财富;而商品經濟的發展也促進了宋代厚嫁之風的形成演變,促使婚姻日益商品化;士人階層的鼓勵支持态度也促進了民間對于合離和改嫁的态度的轉變。
但是深究起來,我們可以看到,宋代的婚姻法主要的保護對象還是男性,在不侵犯男性利益的前提下,他們在婚姻中給了女性一些自主權,看似是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實際上雙方還是處于不平等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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