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明(本文人物皆為化名)和李欣欣2015年結婚,在許下厮守終生諾言的同時,還約定了張明明要贍養李欣欣的父母。這個約定在2016年,成為了一紙協議,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讓冠領離婚律師帶你了解一下這個案子吧。
原來在2016年,李欣欣發現張明明出軌,一番争吵後,她提出若張明明同意簽訂協議則願意原諒他。其中,協議的一條約定張明明應當每月向李欣欣父母支付3000元贍養費。在此之後,張明明如約履行。直到2019年,張明明和李欣欣的婚姻終究還是破裂,兩人選擇離婚。本以為兩人離婚後就可以形同陌路,卻沒想到李欣欣的父母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要求張明明繼續支付贍養費,并因其拒絕起訴到了法院。
首先,離婚律師提出,在張明明和李欣欣婚姻存續期間,張明明作為女方父母的女婿,有姻親關系,應當協助李欣欣履行贍養義務。若李欣欣的父母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雙方可以一起承擔贍養費用。
其次,張明明和李欣欣于2016年簽訂的協議,在離婚時依照人民法院的審理,已經成為處理夫妻共同财産的依據。但是,離婚律師認為,合法有效的僅限于夫妻間對财産事項約定的部分,對涉及兩人權利義務之外的部分不具法律效力,所以該協議在張明明和李欣欣父母之間不産生合同約束力。
最後,法院認為張明明不負有向李欣欣父母支付贍養費的義務,判決駁回李欣欣父母的訴訟請求。
離婚律師提醒大家,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一般情況下,與子女存在過婚姻關系的前女婿或者前兒媳并不負有贍養義務,不應因此為兒女添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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