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财産處理權。然而,現實生活中确有很多人對該規定存在一些誤解。比如有些人認為:平等的處理權就是:你能随意處分夫妻共同财産,那麼我也可以。還比如有些人認為:我掙錢比你多,所以我擁有絕大部分夫妻共同财産的處理權,而你隻能有權處理很少的一部分。比如本離婚律師曾經處理過的一起男方婚内私自将車輛贈與給自己弟弟而與妻子發生糾紛的案件。
男女雙方結婚多年。男方經營着一家小公司,生意還不錯。女方則是某小學校老師,工作穩定,但收入一般。由于男方有外遇,導緻夫妻感情不和,雙方正在鬧離婚。就在協商離婚協議的過程中,女方發現男方在半年前将原本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一輛帕薩特小汽車贈給了正準備結婚的弟弟。為此,女方提出異議,但男方認為自己掙錢明顯多于女方,購車款均是自己做買賣掙來的,所以自己對家庭中的絕大部分财産都有處分權利,女方無權幹涉。女方當然無法接受這個觀點,于是聘請本離婚律師為其奪回該車輛。
對于該案,本律師認為男方的觀點是不成立的。因為婚姻法明确規定夫妻雙方婚後收入原則上屬于共同财産。對于共同财産不分份額,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對于重大财産,則應由雙方協商達成一緻才能處分。由此可見男方所稱自己掙錢多,便擁有更多的财産權利說法是完全違背法律規定的。
然而,男方與其弟弟已經在車輛管理所完成了車輛過戶手續,女方還能索要車輛嗎?對此,本婚姻律師認為是可以的。理由是,對于無償贈與行為,如果侵犯了财産共有人的利益,則共有人享有撤銷權。
為此,本律師在車輛管理所調取了車輛過戶檔案後,代理女方正式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由于自始至終均理直氣壯地堅持自己的夫妻共同财産的觀念,而承認了全部案件事實。法院很快便作出了判決,判令撤銷了上述車輛贈與。在接下來的女方與男方的離婚訴訟中,本律師還要以男方婚内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财産為由,為女方争取更多的财産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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