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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法學院知名度
王健法學院知名度
更新时间:2024-07-22 10:15:51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22年第9期P23—P25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摘自《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3期,劉鵬摘

  王健法學院知名度(王健五院四系)(1)

  在當代中國法學教育的話語體系中,“五院四系”之說流傳甚廣。所謂“五院”,是指1950年代相繼創辦的北京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學院、中南政法學院和西北政法學院(以下分别情形使用簡稱)。至于“四系”,流傳較多的說法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和吉林大學的法律系。深入探究起來,“五院四系”不光是支撐當代中國法律人才教育培養體系主幹機構的代名詞,同時還是一個含義豐富的曆史概念。

  跌宕起伏的“五院四系”

  言說“五院四系”,應當有個時間上的界定。從政法院系更張的時間節點來看,1952年至1954年形成了“四院”(北京、華東、中南、西南)“六系”(中國人民大學、東北人民大學、武漢大學、西北大學、北京大學、複旦大學)的格局;1958年至1963年間的再次調整後變為“四院”(北京、西南、西北、華東)和“四系”(北大、人大、吉大、湖北大學)。“五院”雖未同時存在,但已先後出現,故“五院”是一個綜合性的曆史概念。它不僅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在整頓高等教育中先後成立的同類專業性質的教育機構的一個集合概念,而且還包含體制性概念在内。在“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下,“五院”歸屬于政法實務部門領導,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政法實務部門有着20多年的隸屬關系。在教育部的高校管理分類統計體系中,“五院”均屬于中央部(委)屬行業性高校。

  “四系”之中,北大、人大、吉大三者相對穩定,唯武漢地區法學資源的分化組合,變動不居。武大法律系、中南政法、中南财經、湖北大學、湖北财專、湖北财院諸概念之間的聯系,真可謂千絲萬縷。

  “五院四系”的立廢遞嬗,不僅反映了中國現代化進程中法學學術資源聚散分合的演變經曆,更是觀測新中國政治與法治變化的晴雨表。這個概念容納和承載了中國現代法學教育早期探索的有益成果,至少包括了基本的法學分科制度、法學教科書、大量的法學圖書刊物以及法律教學制度,也飽含着為建設現代中國的法治所付出的種種努力和代價。一般社會人士視“五院四系”為中國優秀法學院校的突出代表,絕非偶然,其價值遠不是當下幾個反映内部辦學規律的評價指标和排名所能判定的。

  “院”“系”概念溯源及其流變

  “院”“系”共存并立的局面,源于清末新式學制的創建和辦學實踐。晚清培養新式專門人才的教育機構,在廢科舉前稱“館”或“學堂”,如“同文館”“譯學館”“武備學堂”“船政學堂”“水師學堂”等各種實業學堂等。1903年頒行《奏定學堂章程》後,教育機構概稱“學堂”,其中高等教育階段分設“高等學堂”“大學堂”和“通儒院”三級,屬直系學校系統。洎乎清末,标識學制結構的名稱,主要是“學堂”“科”“學門”和“科目”等概念。

  進入民國,學制的調整和變化赓續進行。一是改“科”為“學院”。《大學組織法》規定:大學分文、理、法、農、工、商、醫務學院。二是規定了“大學”的設立标準,即凡稱“大學”者,必須具備七科(院)中的三個以上,不足三科(院)者為“獨立學院”,一改以往單科可以設為大學的規定。三是“學院”或“獨立學院”之下分“學系”;法學院或獨立學院法科,内分法律、政治、經濟三學系,以後又将社會學系由文科歸入。四是“學系”遇必要時可下設“組”。

  新中國保留了“院”“系”的設置方式,所不同者,一是将過去的“法學院”名稱改為“政法學院”,突出了政治、政權、政治學之于法律、法權、法學的優先地位,明确要求政法學院以培養維護和保障人民民主政權的政法幹部為使命;二是設置方式上全國大區均衡布局,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體現了高度的計劃性和統一性,對過去法學教育機構主要集中在東部通都大邑的狀況再平衡;三是領導體制上,政法學院由政法部門領導管理。法學教育機構這種區域布局的設計思路和管理體制,長期成為我國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模式,對新中國法學教育事業的發展産生了深遠影響。

  如今“法律系”一詞已與我們漸行漸遠,代之而起的是“法學院”。20世紀80年代末以後,特别是90年代,全國大興廢“系”改“院”之風,猶如民國初期的廢門改系。随着法律系陸續升格為法學院,五所“政法學院”也陸續升格為“政法大學”,“五院四系”變成了“五校四院”。

  “五院”風貌之校園

  “五院”的校園,無論校園面積還是設施條件,都不能算是目前中國高校群體中最好的一類。這固然有相當的曆史原因,但也跟長期的投入不足有關。正如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徐顯明指出的那樣,大學之大,意味着大師、大樓、大愛、大樹;要想獲得大師,首先要建“大樓”;這裡所謂的“大樓”,主要指辦學條件,包括教師待遇。筆者以為,這才是對大學的精神與物質、有形與無形關系的完整诠釋。

  當代中國崇尚法治,法學教育被賦予基礎性、先導性的地位和作用。在努力養成一流法學師資的同時,是不是也應該把法學院校的校舍建築和設施設備建成中國最一流的呢!我相信,法學院校氣勢恢宏、磅礴大氣的建築樣式,先進完善的教學設施和優美的學習環境,一定會更加激發人們對法治的信仰、崇敬、自豪之情,一定會更加吸引舉國才俊投身法學專業和法治事業!

  “五院”風貌之師資

  五院當中每個學院的師資條件,從一開始就存在很大的差異。這個差異不僅表現在教授數量的多少,也表現在來自原大學的單一或多元以及其學曆背景的豐富多樣性。總的來看,就是将過去遺留下來可用的資源與具有革命傳統的資源這兩方面予以結合;按政治标準嚴格甄選留用一小部分、解放區政法幹部調來一部分、緊急進修培訓補充一部分,是構建政法院系辦學隊伍的三個基本途徑。

  一方面,應該看到一場天翻地覆的大變革,破舊立新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也應當看到,舊法人 員正是通過組建政法院系這個途徑從舊時代過渡到新時代的,少數人幸運地經由這個途徑走上了新中國的法學講台。固然有些改行了,有的改做圖書館、外語教師等非專業教學工作,少數通過政治審查繼續從事法學教學研究。新中國成立之初,成立過短暫存在的中國新法學研究院,組織舊法人員集中學習,脫胎換骨。不過這是一時舉措,并非常态。

  “五院四系”的未來

  我國法學院系的數量,從“五院四系”到今天的規模,根本上得益于時代确立的主題。

  第一,“五院四系”本身承載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學教育事業發展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全面梳理和系統總結這段曆史,可以為理解當下法學教育面臨的許多問題提供鏡鑒,并且為更好地把握未來發展方向提供依據。曆史地看,“五院四系”在布局設立時,就充分考慮了我國近代曆史上法學院校過度集中在東南沿海和少數通都大邑的問題,不利于有計劃地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的實際需要。如果沒有20世紀五六十年代全國均衡布局政法院系打下的這個基礎,改革開放後全面恢複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就很難順利推進。“五院四系”的創設與發展,體現了中國共産黨為鞏固社會主義政權和全面開展社會主義建設培養政法人才的堅定意志,體現了舉辦政法教育堅持全國一盤棋和東西南北中統一的戰略遠見和工作部署,體現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心胸魄力和工作思路。長期以來,“五院四系”為培養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需要的大批法律專門人才奠定了重要基礎,為培養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法治人才發揮了重大作用,作出了曆史性貢獻。

  第二,“五院四系”必須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形勢條件下作出相應的調整和重新定位,以應時代要求。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時代背景下,法學教育的發展戰略必須要牢牢把握“基礎性”和“先導性”這兩個基本概念。“基礎性”是相對于為構建法治體系提供保障角度而言的,就是說它是整個法治體系大廈的根本支撐,沒有這個支撐,則大廈将傾,法治體系無以矗立,法治機器便不能運轉。“先導性”則是指基于法治人才培養過程周期較長的特點,要着眼于促進和形成未來的法治狀态,對當下法治人才培養工作作出前瞻性安排和發展趨勢預測。

  第三,“五院四系”作用的發揮與未來發展必須突破現行法學院校管理體制機制上的障礙。焦點主要集中在對于法學院校管理體制的兩個問題上:一是如何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二是如何協調政法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關于前一個問題,曆史和實踐都充分表明,對于法學院校實行中央統籌直接管理,有利于法學教育的全面與協調發展;而将法學院校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地方政府管理,則不利于法學教育事業的發展。

  關于第二個問題情況比較複雜。總的來看,目前法學院校脫離政法部門的管理是造成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脫節的體制原因,是制約法治人才培養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解決法學院校管理體制問題,從根本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深刻學習領會和切實貫徹落實關于法學教育和法治人才培養的重要指示精神,真正把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各項措施和要求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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