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吳某某于2019年2月19日入職Y公司,雙方簽訂有期限為入職當日至2022年2月25日的勞動合同,其月工資标準為30000元;Y公司以銀行轉賬形式向其支付工資,工資已支付至2021年3月8日。 吳某某主張Y公司與其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Y公司對吳某某的主張不予認可,主張雙方曾經就解除勞動合同進行過協商,提出在吳某某辦理完離職工作交接後向其支付包含2020年年終獎、當月工資、解除補償在内的稅前總共103413.19元的費用,但吳某某在辦理工作交接過程中,擅自将其工作電腦D盤格式化,嚴重違反了其公司的規章制度,故公司依法與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另查,吳某某曾就與Y公司的勞動争議向某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Y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該委于2021年8月4日作出京海勞人仲字[2021]第XXX号裁決書,該裁決書現已生效。
勞動者離職時将電腦硬盤格式化,告單位反而赢了?
【瀛台律師論法】
根據雙方均認可在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10日之間發生的關于吳某某與北大Y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對話,可以認定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上已經達成合意,因此雙方勞動合同事實上已經于2021年3月10日合意解除,而後發生的交接過程以及電腦D盤被格式化的情況,以及後續雙方沖突及Y公司所謂‘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均非導緻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本原因,即吳某某此前與Y公司達成的合意為本案勞動合同的實際解除事由;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之規定,雙方勞動合同業已解除,也就不存在Y公司所主張的吳某某所謂無故曠工行為,進而也不存在Y公司根據其‘曠工’行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離職時将電腦硬盤格式化,告單位反而赢了?
【瀛台律師論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稱勞動者有過錯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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