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産假”是處在生育期女性員工的一項特有權益,休産假期間的女員工“仍然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并不需要提供勞動”,所以,這也是單位與女員工之間非常易産生糾紛的時期。
女員工在休産假期間會更關注生活來源問題,而用人單位則側重考慮用工成本,認為休産假的女員工不提供勞動,不應該獲得全額的報酬,甚至會想辦法甩脫這個“包袱”,歸根結底就就是“雙方對于應付多少産假工資的理解差異”,而絕大部分“三期女員工”的勞動糾紛案件,也都是因“産假工資”而起。
産假工資是什麼 其實,“産假工資”就是女員工在休産假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所以我們習慣将其冠以“産假工資”之名,其本質上就是工資,就應該遵循法律規定的勞動報酬發放标準。
産假工資應該怎麼發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中明确規定: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既然“産假工資”就是工資,那麼發放方式和發放時間就應該遵循這個規定,單位應按照女員工正常提供勞動期間的工資發放标準執行。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有一些單位以其他的形式發放,我們會在下文理清“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的關系後,再詳細解讀一下這些發放方式的合理性。
産假工資應該發多少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五條中明确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所以,女職工休産假期間的工資是不能低于其正常提供勞動期間的工資的,而且,單位是不能随意辭退生育期的女員工的。
單位如何平衡用工成本 在休産假期,女員工無需提供勞動創造價值,用人單位還要照常支付工資,會不會成為一個很大的負擔呢?其實不然,這就要說到“生育津貼”這個概念了。
生育津貼是社保部門對于女員工的一項保障性措施,女員工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社保部門會報銷其生活費用,由于女員工隻能在“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中擇高得其一,所以,隻要單位按規定給員工繳納了社保,所支付的産假工資是可以報銷回來的。
什麼是“産假工資”和“生育津貼”中擇高得其一:
員工休産假期間的月工資是10000元,生育津貼報銷後高于10000元的話,單位就要把差額補給員工;如果生育津貼報銷低于10000元,就以10000元為準,單位不能扣回差額。
現在我們說回到很多單位在實際操作中,使用什麼樣的方式發放産假工資:
在員工休産假時,單位不支付工資,待生育津貼報銷下來後再一次性發給員工。在員工休産假時,單位隻支付很少一部分工資以保障員工的最低生活來源,待生育津貼報銷下來後,再将差額一次性補發給員工。 單位在實操中用這兩種方式,都是為了降低女員工休産假期間的用工負擔,從法律上來看,這兩種方式并不符合規定,不過在實踐中,單位選擇這兩種方式,員工不較真也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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