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讀
本文來自浙江大學建築工程學院周梅子的論文投稿,為博士研究生課程《城市形态學》教學成果(指導教師:王卡,劉翠)。
摘要:文章從城堡城鎮的演進與格局、曆史町屋的保護與更新、以及城市規劃法的适應性發展三個方面回顧了日本城市形态的演變曆程與機制特征。首先,從地理學視角和建築史視角梳理了城堡城鎮的演進與格局;第二,對曆史町屋(Machiya)和城鎮景觀(Machinami)的保護以及社區參與的町屋更新模式進行研究;第三,分析了20世紀初以來實行的城市規劃法(Machizukuri)對城市形态和公衆參與的影響。文章嘗試通過對日本城市形态發展的分析,為當下城市設計提供可借鑒的策略與路徑。
關鍵詞:城市形态;城堡城鎮;町屋;城市規劃法
作者信息
姓名:周梅子 浙江大學建築工程學院
電話:13080866959
正文
日本的城市形态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學科:曆史地理學、建築史和城市規劃與設計。城市形态的地理規律、城市空間的設計以及規劃系統和建築控制如何影響城市形态是不同學科研究的重點。在日本城市形态發展中,曆史上的城堡城鎮、町屋和曆史文化景觀、以及20世紀初以來實行的城市規劃法是影響城市演變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從城堡城鎮的演進與格局、曆史町屋的保護與更新、以及城市規劃法的适應性發展三個方面對日本城市形态的演變曆程與機制特征進行分析,并嘗試通過對日本城市形态發展的分析,為當下城市設計提供可借鑒的策略與路徑。
1 城堡城鎮的演進與格局
1.1街道網到早期城堡城鎮(奈良時代-安土桃山時代710-1603)
城堡城鎮是日本的主要城鎮住區類型,其中大量關于城鎮演進的綜述研究來自佐藤(Shigeru Satoh)。7-10世紀的日本京城的規劃設計深受中國文化的影響,參考了中國都城的方格網與裡坊制,形成了網格狀的街道圖案。16世紀末,武士家族和宗教權力的興起取代了天皇家族的中央集權,軍事和宗教成為這一時期影響城市空間發展的重要因素。高見(Takami)在他的研究中分析了重要宗教設施的位置對城堡城鎮布局的影響。學者Sugano則重點關注了武士家族在城池轉型過程中的作用,分析了由前田武士家族建造的八個小城池組成的曆史城市,對今天金澤城市形态多樣性的影響。
1.2城堡城鎮發展成熟期(江戶時代-明治時代1603-1868)
Yamori(1970)通過多個類型總結了城堡城鎮的曆史發展。最初,商人和下層武士的住宅都位于外護城河周圍的區域。從17世紀開始,市場經濟的發展導緻城堡城鎮轉變為更開放的商業城鎮。在早期城堡城鎮類型中,一條護城河和河堤環繞着整個城鎮,其外圍仍有農田、寺廟區和住宅區較為分散(圖1)。江戶時代很多城堡城鎮布局更為規律完整,街道呈網格狀,城堡附近隻有武士的居住區,商人和工匠以及城堡本身都在被護城河包圍的區域内(圖2)。
圖1:早期城堡城鎮類型圖 圖片來源:作者根據資料改繪
圖2:江戶時代城堡城鎮分區圖 圖片來源:作者根據資料改繪
建築曆史學家對城堡城鎮的研究更偏向于語言學與空間設計。金奈秀信(Hidenobu Jinnai)運用意大利形态類型學的方法,對江戶時代和東京時代的城鎮轉變過程進行研究,并以水系為線索分析了東京的街道形态。他認為城堡城鎮的特點是等級制度,商人、工匠、武士和農民的住所都按照等級組織。城鎮居民住宅沿着帶狀延伸,在主幹道沿街排列着傳統的町屋,町屋旁邊的小徑一直延伸到街道後面的佛寺區域和獨立的武士住宅。
2 曆史町屋的保護與更新
2.1町屋與城鎮景觀的保護
町屋Machiya(又稱町家),是日本傳統的複合住宅建築,包括商店、倉庫和用于手工藝制造的房間(圖3、圖4)。它們的主要特點是前牆和屋檐通常面向街道,在江戶時代逐漸發展成熟。20世紀60年代以來,對曆史文化景觀Machinami的保護運動興起,參與者涉及公民、建築師、建築曆史學家和地方政府,推動了町屋研究方法和保護技術的進展。太田(Ota)試圖利用為保護文化财産而設立的民間住房的方法來發展町家的城鎮景觀研究。
圖3:町屋 圖片來源:www.google.com
圖4:町屋街道 圖片來源:www.google.com
2.2街區參與的町屋更新
Myeong-Hun和Minyoung對日本金澤町屋的曆史資産保護進行了研究,重點關注了社區參與的管理方式。町屋已經成為金澤文化景觀的一部分,具有曆史價值和地方特色。為了保護這種曆史遺産,金澤市制定了條例,關鍵活動部分是主要由政府和NPO(教授、設計師、工程師組成的團隊)運營的再生項目。金澤町屋的保護管理以“科學探究”為基礎,在專家的建議下成立研究小組後,市民的參與範圍逐漸擴大。作為市民參與的中心,NPO對町屋的保護管理有着很高的興趣,這表明金澤已經有了一個公民參與的基礎,并顯現出可持續運行的趨勢(圖5)。
圖5:金澤町屋保護的行動者關系網絡 圖片來源:作者根據資料改繪
3 城市規劃法的适應性發展
1919年日本頒布了第一部城市規劃法(舊法),引入了規劃範圍、分區制度、土地調整等規劃措施,形成了日本城市規劃體制的雛形。1960年代,戰後重建的日本城市急劇擴張,基礎設施與城市用地之間關系失調,1919年的城市規劃法已經不能适應經濟增長帶來的城市發展。因此,在1968年, 頒布了新的城市規劃法(新法),标志着日本城市規劃進入一個新時期。新法将城市規劃的決定權由國家轉移到都、道、府、縣、村,并在城市規劃的編制決定過程中導入住民參與的程序,體現了權力下放的特點。同時,新法采用區域劃分的方法,将城市分為規劃建設區和規劃建設緩沖區,并根據不同的區域設定不同的開發許可制度,對城市空間的管理更加精細化。
學者唐子來、李京生和尉遲堅松在20世紀八十年代進行了日本的城市規劃體系和城市化進程的研究,認為從1919年到1968年的城市規劃法,形成了日本的現代城市規劃體制,核心是土地使用管制、公共設施建設和城市開發計劃, 目的是防止城市無序蔓延和确保生活環境質量。
4 結語
日本現代城市規劃法的實施,具有明顯的權力下放和精細化管理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形态學作為一種經典的分類方法,可以與量化分析相結合,對日本城市區域進行更為系統和精細的劃分,為政府對城市景觀的管理提供參照,從而制定出相應的維護與設計的準則,以便更好地推進城市形态的發展。日本的經驗對中國的城市建設具有一定借鑒意義。首先,城市發展應當梳理整體的演變脈絡與格局,重視曆史街區的整體性保護和更新,綜合考慮其内部結構、文化内涵、空間區位和曆史發展。其次,應該以規劃、設計牽頭,強化公衆對街區更新的參與,建立合适的社區管理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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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周梅子
編輯:劉佳琪
校核:姚蘊芳、羅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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