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要放假了
有件事大家出行時要注意
就是你買了什麼座
就要坐在你自己的座位上
鐵路公安機關集中打擊
霸座、猥亵和強讨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項治理”專項整治行動正在進行
9月4日,G137次列車上,男子梁某持有的是二等座車票,但從滕州東站上車後就坐進了商務座,乘務員發現後多次勸說。
面對乘務員的勸說,梁某一直敷衍說好好好,卻坐在座位上不動,乘務員隻好向乘警求助。乘警到達現場後,梁某的态度依然強硬。
乘警向梁某發出警告:“你現在的行為已經違法了知道嗎,越席乘車,我給你4分鐘時間離開,已經很容忍你了。”
在多次警告無效之後,乘警對梁某采取了強制帶離的措施。
被帶離後,梁某仍然不承認自己的霸座行為。随後,梁某被移交至南京南站派出所做進一步處理。目前,南京鐵路警方依法對梁某處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均将“霸座”行為歸入“尋釁滋事”的處置範圍内,将其定性為危害運輸秩序和運行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多次辱罵、恐吓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也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運輸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我國民法典明令禁止旅客“霸座”的行為,乘客和承運人都應根據客運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遇到“霸座”的情況,首先可以直接去找承運部門工作人員,承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霸座”行為,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霸座”者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要求其歸還座位,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其次,如果在承運人及工作人員勸阻下仍不停止“霸座”行為的,可以要求機組成員或工作人員及時報案,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保存好證據。如果存在有關責任人不作為(鐵路公司/航空公司違約)的情況,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你在高鐵上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嗎?
你是怎麼處理的?
來源:江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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