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公租房管理辦法-宿州公租房買賣政策
宿州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市民政局負責低保家庭、住房困難轉業複退軍人、軍烈屬等困難群體收入情況核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繳交社會保險費情況核實。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肇府辦〔2012〕34号),規範宿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宿州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申請、審核和管理适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指宿州城區公租房,是指由市政府、市直單位或宿州區政府在宿州區範圍内投資建設,限定建設标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異地務工人員及其他住房困難的特殊人員出租的保障性質的住房。
市公安局負責申請對象及家庭成員戶籍、身份資料及擁有機動車輛權屬情況核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宿州城區公租房配租審批管理以及市直房源配租後的監督管理。
宿州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協助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做好本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報統計、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初審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内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适用本辦法。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标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專業人才和異地務工人員等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管理辦法第四條: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金融、公安、監察、民政、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統計、稅務、房地産登記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承辦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申報、審核登記、輪候配租以及建設、管理等事務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