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以來,受疫情影響,山西多地采取臨時靜默管理。勞動者因政府臨時實施靜默管理無法正常上班,用人單位該如何發放工資?10月10日,山西晚報記者咨詢了我省人社部門并進行了采訪梳理。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按如下情形調整用人方式和工資支付标準:
職工如因非自身原因被确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而被采取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措施,企業應按職工正常工作時的工資标準支付工資。職工隔離期或觀察期結束後仍需停工治療或休息的,企業自繼續開始治療之日起計算醫療期,按醫療期的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如果職工身處靜默管理地區,企業應主動與職工溝通,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居家辦公,隻要職工能夠提供正常勞動完成工作任務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正常支付勞動報酬。如職工不能居家辦公的,則可協商後安排年休假及其他福利假期,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比如,可抵扣本年度的休息日,解封後安排該職工在休息日工作。
具體到山西省,省人社廳等四部門聯合發布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複工複産的實施意見指出,鼓勵企業協商解決複工前用工問題、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
我省明确,企業不得解除受防疫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因依法被隔離導緻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要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複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産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标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與此同時,我省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緻企業生産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鼓勵其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來源:山西晚報記者 武佳 實習生 李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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