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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客觀題卷一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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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某區食品藥品監管局以某公司生産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為由,作出處罰決定。公司不服,申請行政複議。關于此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确的?
A.申請複議期限為60日
B.公司不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複議申請
C.行政複議機關不能進行調解
D.公司如在複議決定作出前撤回申請,行政複議中止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選項A正确。《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據此可知,一般情形下的申請期限為60日。
選項B錯誤。《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選項C錯誤。《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據此可知,此處“不能進行調解”的說法不準确。
選項D錯誤。《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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