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買房都有什麼規定?
婚前買房的相關規定
新婚姻法出台以後,和舊婚姻法有比較大的區别,新結婚的情侶要注意什麼呢?我們一起看看相關的規定。
一、戀愛期間合夥買房的情況:
1、對内關系,是按份共有,以雙方實際出資額确定比例份額;2、對外關系,均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兩人同意;3、一方要取得全部産權需協商一緻,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還貸解押,再重新辦理抵押貸款,其間還涉及承擔一系列稅費,會耗費不少精力和金錢。注意:戀愛期間合夥買房要慎重,簽訂出資協議,保留出資憑證。
二、婚前一方購置的房産:
1、仍然屬于婚前财産,但實踐中存在離婚時财産來源及區分問題,所以要保留相關證據;2、若再售後又購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證明财産前後變化關系的證據,才能獲得法律上的支持。
三、婚前買房,婚後辦産權證:
1、如果購房時無貸款,不影響一方婚前财産的認定,婚後房屋也不會随着時間的推移而轉為夫妻共同财産;2、如果購房時有貸款,婚後共同償還,産權則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資部分為婚前财産,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為夫妻共同财産。注意:保留好《房屋買賣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付款憑證、銀行存取款單據。
四、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
1、贈與關系,如沒有憑據證明父母的出資性質即視為贈與;2、借貸關系,子女向父母借錢并打借條,婚後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後買房的相關規定
新婚姻法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1、離婚後夫妻雙方财産數量的鑒定問題。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律師介紹,按新婚姻法中婚後買房規定,雙方戀愛期間買的房子,一方的父母全額購買的房産,如果另外一方沒有出過錢,即使把名字加到産權證上,如果婚姻持續時間很短,比如隻有3-5年的話,未出資的一方最多拿10%-30%。結婚時間長了,如達到十幾、二十年,才有可能拿到一半。
2、贈與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中關于新婚姻法中婚後買房可參照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3、新婚姻法出現後的貸款問題。
新婚姻法的發布,也造成了很多婚後買房的矛盾。有時關于婚後買房後的财産分配産生出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新婚姻法婚後買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托手續,并将相關事宜交代清楚。此外,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4、關于婚姻法的相關條例。
第一條當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第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财産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産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第三條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确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其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間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行為的,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六條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在婚後産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财産;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第七條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将一方所有的房産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贈與房産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第八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産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