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城市經濟适用房申請條件和用房政策
項城市經濟适用房申請條件
一、經濟适用房申請條件及對象
1、具有市區常住城鎮戶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為中低收入家庭(家庭财産總額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過當地規定的财産限額及收入标準;2010年項城市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12673元)。
3、在當地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積低于當地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的标準(2011年項城市人均住房保障标準為20m2)。
4、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
5、經政府批準被拆遷征用、危房改造的居民家庭。
6、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單身人員除符合以上規定外,申請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時,年齡應該達到國家法定婚齡。
7、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後必須保證一年内入祝
二、經濟适用房申請程序
1、購房申請登記
購房申請人到所在辦事處申請辦理購房申請登記。
2、購房申請資格登記
(1)申請人應持夫妻雙方身份證明、戶口薄到行政服務大廳辦理資格登記,然後至所在單位(轄區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交警部門出具的車輛證明、房産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産證明、地稅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向所轄區辦事處辦理初審登記。
(2)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受理初審公示。應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進行調查、核實、就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将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公示。
(3)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車輛、住房、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情況進行複審,提出複審意見。
(4)市住房保障領導組應當召開聯席會議,會同上述部門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最後核定,對最終符合條件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範圍,并通過當地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15日。
3、确定入圍名單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住房困難程度排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圍名單和候補入圍名單。正式入圍申請人數量按照房源實際數量确定,候補入圍申請人數量原則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數量的20%确定。當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相同的申請人數量多于排序後剩餘房源數量時,應通過搖号等公開方式确定入圍名單。當申請人數量少于房源數量時,全部申請人均可入圍。
4、确定選房順序
以公開搖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圍家庭和候補入圍家庭的選房順序号。
5、選房、簽訂購房合同
市住房保障機構将全部入圍名單和選房順序進行公告。正式入圍申請人持身份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内到開發建設單位按順序選房。正式入圍申請人放棄選擇的房源,由候補入圍申請人按順序遞補選房。市住房保障機構對已選定住房的申請人出具準購證明,申請人據此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
項城市經濟适用房的政策
一、優惠和支持政策
1、經濟适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适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标時單獨列出,确保優先供應。
2、經濟适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适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适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3、購買經濟适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适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購買經濟适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4、經濟适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5、經濟适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6、嚴禁以經濟适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二、建設管理
1、經濟适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2、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适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确配套建設的經濟适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标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3、經濟适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衆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經濟适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4、經濟适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确定的經濟适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适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幹建築企業的積極作用。
5、經濟适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标準,采取競标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内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6、經濟适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适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确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确。經濟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标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7、經濟适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三、價格管理
1、确定經濟适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适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适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确定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産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适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适用住房隻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2、經濟适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标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費用。經濟适用住房價格确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3、經濟适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适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4、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确保經濟适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四、準入和退出管理
1、經濟适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适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适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适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2、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标準。
經濟适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标準和住房困難标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确定,實行動态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3、經濟适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适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适用住房的核準通知,注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标準。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5、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通知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适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内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6、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适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别注明經濟适用住房、劃撥土地。
7、經濟适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
購買經濟适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适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産權。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适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确相關違約責任。
8、已經購買經濟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适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9、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适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适用住房。
10、個人購買的經濟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