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大爺與孟大媽系夫妻關系,生育四個子女:張大、張二、張三、張四,二老買了一套房産。張二與趙二系夫妻關系,生育一子張小二。孟大媽于2020年3月1日去世,張二于2020年10月5日因意外去世,張大爺于2020年10月25日去世,張大爺生前留有遺囑将該處房産留給張二。2021年,張三、張四起訴要求繼承張大爺的遺産。
案情分析:
孟大媽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應當依照法定繼承,由張大爺、張大、張二、張三、張四作為繼承人繼承。張二去世時,也沒有留有遺囑,應當依照法定繼承,由父親張大爺、妻子趙二、兒子張小二作為繼承人繼承。張大爺去世時,留有遺囑将房産由張二繼承,但此時張二已經先于張大爺去世,按照《民法典》規定,房産此時也應當依照法定繼承,由張大、張三、張小二、張四繼承。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隻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民法典》第115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産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産;(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産。
本案件中涉及到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1.代位繼承的情形:當張二先于張大爺去世,張小二作為張二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張二應該繼承張大爺遺産的份額。
2.轉繼承的情形:當孟大媽去世後,張二未放棄繼承王奶奶遺産,在遺産分割完畢前去世,張二應當繼承的份額由其繼承人轉繼承,即由張小二、趙二、張大爺作為張二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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