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二節企業财産保險
二、企業财産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
删除“有些公司采用财産保險基本險、财産保險綜合險、财産保險一切險款,有些保險公司則四種條款均采用
第七章第二節建築工程保險
建築工程險保單明細表改為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單明細表
特種風險概念中保單明細表改為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單明細表
第七章第四節船舶工程保險
拆船保險的概念中意外災害事故和和自然災害改為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船舶或海上裝置統一調整為船舶
第八章第五節職業責任保險
三、職業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
(二)事故發生制保單新增:無論是索賠發生制保單還是事
故發生制保單,受害人的後續索賠都應當由首次索賠的保單負責賠償
第十五章第二節保險市場的交易
一、保險中介的概念、種類與特點
(一)保險中介的概念與種類
保險代理人概念前加2020年11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明确:“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人是指..保險公估人概念前加2018年2月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明确:“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是指新增保險公估人是專門從事上述業務的評估機構,包括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保險經紀人新增
2018年2月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明确:“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包括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經紀人中,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拟訂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協助索賠的人員,或者為委托人提供防災防損、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從事再保險經紀等業務的人員。 "
二、保險中介的組織形式、業務範圍與執業規則
(一)保險中介的組織形式
變更為目前在我國,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保險公估機構則包括保險公估公司和保險公估合夥企業。
(二)保險中介的業務範圍與執業規則有變動
第十五章第三節保險監管的框架
新增中國“償二代”實施以來,得到了國内外保險界的廣泛認可,并在我國保險業監管實踐中發揮了巨大作用。為改進和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增強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有效防範保險市場風險,更好地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1年12月30日印發了 “償二代”的升級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
第十五章第三節保險監管的框架
新增近年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大了公司治理監管的力度,出台了大量重要文件,如《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的系統性規範已經形成,為降低銀行保險機構治理風險、提高運營效率、提升市場競争力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