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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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判決了一起涉及三維立體影院屏幕的專利案件,認定被控侵權産品UMAX投影系統侵犯了韓國CJ CGV 株式會社“一種多面投影系統”的發明專利權,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裁量性地确定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币320萬元。
近年來随着龐大消費群體的形成,影視行業取得了飛速發展。電影制作放映技術從最初的膠片、默片時代到如今2D、3D乃至4D數字時代,就連電影屏幕也從平面升級到了三維立體。本案涉及的影廳多面投影專利技術就是對影院固有中央大屏幕放映的一次突破,可以為受衆帶來更為獨特的沉浸式觀感體驗。
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原告CJ CGV 株式會社,原告認為分衆晶視公司在全國發布的UMAX投影系統,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故訴至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分衆晶視公司、央視三維公司和分衆信息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币1000萬元。
被告一發布的UMAX投影系統借助影廳兩側各加裝的3台專業投影機,可使播放的視頻呈現出相當于單一銀幕三倍的動畫效果,使三面銀幕整合并聯動。
三被告共同答辯稱:被告央視三維公司、分衆信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被控侵權産品未落入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同時還主張現有技術抗辯和合法來源抗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合議庭曾就被控侵權産品進行證據保全,并多次召開庭前會議進行證據交換,前往電影院現場勘驗。
雙方當事人的争議焦點之一在于被控侵權産品是否包含權利要求“考慮投射面的相對性質,上述管理裝置對上述多個投射面上所要投射的影像進行修正,并且将修正的影像傳送至上述多個投射裝置”這一技術特征。法院經審理認為,權利要求中的“考慮相對性質”指的是管理裝置根據投射面的相對性質對影像進行修正,且被控侵權産品中至少存在投射面的相對材料差異、相對反射率差異和相對色彩差異之一,為了消除上述因投射面的相對性質造成的差異從而需要進行修正。三被告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不當地限縮了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不予采信。
雙方當事人的争議焦點之二在于本案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原告CJ CGV 株式會社在本案中主張經濟損失人民币990萬元,合理支出人民币10萬元,其中經濟損失參照雙方曾經商業洽談中提及的許可費2倍計算。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許可費僅為商務洽談出價,并非實際價格,影廳數量也系推算,原告提交的證據雖然無法準确确定相關數額,但是綜合考慮洽談價格、案外人購買類似産品的價格、許可使用與購買價格的對比等因素可知,已明顯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的人民币一百萬元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且被告分衆晶視公司先洽談許可而後即實施侵權行為,主觀惡意明顯,因而可突破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确定賠償數額,但是亦不應當遠高于該上限。
因此,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裁量性地确定分衆晶視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币300萬元;分衆信息公司存在許諾銷售行為,與分衆晶視公司構成共同侵權,連帶賠償CJ CGV 株式會社經濟損失人民币20萬元。但因原告并未提供證據直接證明央視三維公司實施了被控侵權行為,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專利等知識産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幹問題的決定》,如雙方當事人就本判決提起上訴,将上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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