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時代
網絡購物已成常規消費方式
越來越多的消費者
通過各類網絡平台購買自己心儀商品
那麼,當您所購商品
與商家介紹不符時
可以退款退貨嗎?
2021年2月,孫某通過淘寶平台聯系到了許某,并加為微信好友。一日孫某看中了許某朋友圈發的一款标價為16000元的果綠手镯,許某在朋友圈介紹該商品圈口完美無裂紋、無雜質、色澤均勻分布。孫某通過微信向許某了解該商品情況,于2021年2月28日購買了該手镯,通過支付寶向許某工作的瑞麗市某珠寶公司支付了10000元。3月5日,孫某收到貨,發現镯子與許某所發視頻和照片出入很大,随即申請換貨。許某同意了孫某的換貨申請,同時又給孫某郵寄了一個新的手镯。3月16日,孫某收到新的手镯後,發現镯子存在傷疤,要求退貨退款,許某不同意。雙方協商未果,孫某訴至法院。
香坊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珠寶公司與原告孫某達成的口頭買賣協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原告在收到被告郵寄的镯子發現有瑕疵後,主張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要求被告退款,于法有據,被告拒絕退款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退貨的違約責任。被告瑞麗市某珠寶公司在答辯狀中稱該镯子系定制品不予退貨,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亦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此外,因解除合同的後果系終止履行,原告亦應将購買的物品返還給被告。被告許某系被告瑞麗市某珠寶公司工作人員,其行為的後果歸屬于被告瑞麗市某珠寶公司,被告許某個人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
香坊區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告孫某與被告瑞麗市某珠寶公司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瑞麗市某珠寶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立即返還原告孫某10000元;原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将購買的镯子退還給被告瑞麗市某珠寶公司。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自動履行了判決。
法官提醒
微信購物風險大,“剁手”之前需謹慎。消費者在形成買賣關系時應注意保留聊天記錄、商品型号、承諾、付款憑證、賣家姓名、身份證号等,來降低購物風險。同時,應盡量選擇在正規的購物平台交易,退貨、維權取證較為方便,也要加強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學習,正确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标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六百一十七條:出賣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來源:香坊區法院民事審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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