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新聞Knews記者 沈雪穎
2020-08-10 10:59
這兩天,一條新聞吸引了不少愛狗人士的關注,那就是,上海浦東警方查處的上海首例養犬人遺棄犬隻案。
養這條狗狗養了十幾年的吳某,搬家時把狗給遺棄到了東方路龍陽路附近的一個花園裡,後來狗狗疑似被車輛撞擊,骨盆骨折。
吳某最終被浦東警方處以罰款500元,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隻的行政處罰。
那麼,公安部門做出這樣的處罰,有什麼依據呢?下面,焦焦就來和大家聊一聊有關寵物飼養的問題。
在上海,養狗可不能說養就養,需要遵守《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
《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五條:
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部門負責本轄區内的養犬管理以及相關處罰。
因此,一旦碰上養狗的問題,都可以找轄區派出所求助。(感覺警察蜀黍好忙呀~)
養狗要辦理登記,這個大家都知道。但是養了狗以後,出于各種原因,不想再養了,那該怎麼辦呢?
首先,明确一點,像上面所說的吳某那樣,直接将狗狗遺棄在公共場所,肯定是不行的。
《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養犬人不得遺棄飼養的犬隻。
第四十七條:遺棄犬隻的,由公安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隻。養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那如果的确不想養了,該怎麼辦呢?
方法一
可以送給别人養。
不過,對于收養人是有要求的:個人的話,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而且每戶隻能養一條;也可以送給單位,但也要具備相應的收養條件。
送養的同時,要記得去相應的機構進行登記。
方法二
實在沒地方送的,就要送到市公安部門設立的犬隻收容所,并且注銷《養犬登記證》。
對于上面所提到的吳某來說,現在僅僅是罰款500元,5年内不能再養狗,這樣的後果都算輕的。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這條狗是有主人的。在沒有主人看管的情況下,倘若發生了傷人事件,或者破壞了他人的财物……這些責任,可都是主人要背的鍋。
《侵權責任法》對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有明确規定: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說,養狗之前,一定要考慮好:狗狗可不是玩具,想買就買,想扔就扔。
養狗人的肩上可是有一份沉甸甸的責任呢。
(看看新聞Knews記者:沈雪穎 編輯:殷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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