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結婚的。那時,公公已經去世。婚後,婆婆希望和我們一起住。婆婆不過50多歲,能照顧自己。再說了,婆媳在一起會有很多矛盾,而且婚前我和老公也約定了,不和老人住在一起。我就沒有同意。婆婆對我非常不滿。
2007年年底,婆婆因為心肌梗塞住院,出院後,她再次提出要和我們同住,看着老公那為難的表情,我隻好答應了。沒想到,噩夢也随之來臨。以前,老公總是起早給我做早餐,但婆婆看見後,當着我的面說,“這種活就應該女人做,你們男人插什麼手!”
從那以後,打掃衛生、洗衣服、做飯,全成了我一個人的活。隻要老公一插手,婆婆就很不高興。有時候,我累了一天,下班回家就忙做飯,客廳裡卻傳來他們母子倆的說笑聲,我偷偷哭了好幾次。
去年春天,我生下一個女兒。我以為随着孩子的出生,婆婆能對我好點,誰知,她竟變本加厲。有一次,我在洗衣服,聽見婆婆在客廳跟老公說,“你看别人的兒媳婦對老人都是畢恭畢敬,而她呢,趁你不在家就甩臉色給我看,家裡活還都讓我幹,早晚把我虐待死!”看婆婆這般污蔑自己,我出來朝她大吼了一聲。老公上來就給我一巴掌。
從那以後,婆婆竟讓老公和我分居。今年年初,老公提出離婚。婆婆沒說一句挽留的話。2月份,我們辦理了離婚手續。
因為我沒有房子,女兒隻好交給前夫撫養。根據約定,我不必承擔撫養費,但我有看望孩子的權利,也可以讓孩子在我那兒小住。
沒想到,我每次去探望孩子,孩子的奶奶說話都很難聽。她還經常在孩子面前說我的壞話,我一來,她就讓孩子給我出難題。為了能經常見到年幼的女兒,我隻好忍氣吞聲。
後來,孩子的奶奶變本加厲。從3月份開始,我再去看孩子,她就把孩子藏起來。
最近,前夫和孩子的奶奶更是提出,不需要我付撫養費,也不讓我探望孩子。最近一個月,我沒能和孩子見上一面。
我很氣憤,想起這麼多年的付出,竟換來如此下場。我想知道,因為我沒有支付撫養費,前夫就可以剝奪我對孩子的探視權?打官司我還能要回撫養權嗎?孩子的奶奶整天羞辱我,我都已經錄音,能否以此為證據告她诽謗呢? (本文人物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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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時,撫養費可以協商,是否支付撫養費和探視權沒有必然聯系。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因此,你前夫沒有權利不讓你探視孩子。
關于撫養權,你可以同前夫協商變更,如果不行,你可以起訴。但是,能否勝訴,關鍵還要看誰直接撫養更有利于維護子女的權益,還要看雙方的具體情況。
侮辱、诽謗作為侵害名譽權的兩種形式和刑法中規定的侮辱罪、诽謗罪是有區别的,前者是民事糾紛,後者是刑事案件。侮辱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羞辱他人,比如當面扒光别人的衣服,當面辱罵他人;诽謗是捏造事實敗壞他人的名譽。如果要構成侮辱罪、诽謗罪,還要求加害行為情節嚴重。你可以以此為依據,看看你前婆婆的行為屬于哪一種。如果是侵害名譽權,你可以起訴要求她停止侵害、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