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美容,從一家藥店購買了一個療程保健藥,使用後不僅沒有達到美容的效果,還導緻身體出現性功能障礙,緻使家庭出現危機,(湖北)十堰的陳女士一怒将經銷商告上了法院。昨日,記者從十堰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過一審、二審,這起因缺陷産品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案已作出判決,陳女士獲得2萬多元賠償。
初試保健藥出現“異常反應”
家住十堰城郊的陳女士,現年45歲,是某廠一名女職工。
2009年4月的一天,陳女士無意間在電視上看到某品牌保健藥廣告,該保健藥可使卵巢的雌激素分泌恢複正常水平,達到從根本上美容的效果,陳女士便心癢癢。
同月20日,陳女士抱着試試看的心理,來到十堰市某大藥房,刷醫保卡購買了一療程價格為186元的保健藥,先觀察療效。購買時,陳女士特地向營業員表示,自己屬于過敏性體質,能否服用該保健藥,并得到肯定的答複。
然而,陳女士按照保健藥的說明服用該藥後,不僅沒有什麼療效,身體還出現了異常反應。于是,她前往醫院進行治療,為此花掉了醫療費用和交通費用9650元。當年6月1日,陳女士前往東風汽車公司總醫院進行過敏原檢測,結論為自帶保健藥(外周型)過敏。
大藥房承擔兩萬多賠償
得知自己是服用保健藥緻使身體出現不适,陳女士決定找大藥房索賠,但雙方始終沒有談攏,陳女士決定将大藥房告上法院。去年4月11日,十堰市茅箭區法院一審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庭審中,陳女士訴稱,她在該大藥房刷醫保卡購買了一個療程保健藥,服用該藥後導緻身體出現性功能障礙,進而導緻丈夫鬧離婚,出現家庭危機,請法院依法判令大藥房賠償自己所需各項費用共計20.158萬元,其中包括大藥房的虛假廣告産品誤導原告購買此産品賠償0.558萬元,精神損害賠償3萬元,性功能障礙和後期治療費10萬元等。
該大藥房負責人則稱:大藥房未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為支持其抗辯主張,并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保健藥是合格産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在該大藥房購買保健藥使用後出現身體不适,曾多次到醫院治療。被告方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出售的産品無質量問題,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害後果,與被告出售的産品無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去年12月28日,茅箭區法院作出判決,陳女士請求的精神損失費,結合該案案情予以适當支持,經合議庭合議,依法判決:該大藥房賠償陳某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合計2.4726萬元。同時,駁回陳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此案屬于特殊侵權
一審宣判後,陳女士認為賠償過少,表示不服,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日前,十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陳女士的上訴,維持原判。
談及本案,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雷素琴律師進行了分析,她認為缺陷産品緻人損害的責任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按照法律規定,隻要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産損害的,除法定可以免責的事由外,不論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證明責任上,受害人隻需證明使用了缺陷産品、使用缺陷産品是損害發生的原因,即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而生産者需證明免責事由的成立或者受害人所受損害與其産品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受害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産品生産者責任的,産品銷售者賠償後,産品銷售者有權向産品生産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