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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01 15:36:06

  當我們說:人對人負有道德義務與責任,彼此之間要相互愛護和尊重,你會認為這再自然不過了!但當我們說:人對一根草、一棵樹或一隻動物也負有道德義務與責任,對它們也要加以尊重和愛護,對此你可能會覺得疑惑或不以為然。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人與它們就沒有區别了,我們不是把喪失了道德的人斥之為“畜生”嗎?“畜生”嘛,如豬、狗之類的動物,是沒有道德的。如果人與動物之間也存在着道德關系,那不是把人與動物為伍了嗎?這樣的疑惑或不以為然的态度在現有的倫理框架中是确實無法消除的。現有的倫理屬“人際倫理”,它把倫理局限在“人際間”,認為人與人之間才存在着道德關系。按照人際倫理的解釋,人與人之間之所以存在着道德義務與責任,彼此間之所以要相互愛護和尊重,是因為人是同類,擁有天賦價值、權利和尊嚴,西方學術将此統稱為“内在價值”;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則不能與人同等而語,它們不具有人所具有的“内在價值”,而隻具有供人類役使和利用的“工具價值”。現代社會的倫理體系及其規範就是建立在這樣的道德信念上。按照這樣的信念,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就理所當然地被排除在人類倫理領域和道德關懷之外。這樣一來,人類也同時找到了征服與改造自然的倫理依據和道德理由。如:殺人是所有人類倫理的第一大忌,在任何國家都要受到道德譴責和法律懲罰,殺人者可能還要忍受自己良心的道德煎熬。但砍伐樹木、宰殺動物,人類内心就不覺得愧疚,也不會産生殺人那樣的罪惡感。為什麼會是這樣呢?因為現有的倫理價值觀隻把自然當作人類生存的資源,是供人類支配和利用的對象。現代環境倫理從生态學的視角,以生态學思維來理解人與自然的關系,建立了關于人與自然關系的另一種倫理觀――環境倫理觀或生态倫理觀。環境倫理觀在吸取現代生态學的科學成就基礎上,提出了“生命共同體”(或“生物共同體”、“生态共同體”)這一概念,“生命共同體”是由人和人之外的一切生物、非生物共同組成的地球生态系統。在地球生态系統中,人類屬智能生物,但智能的生物也是生物,從根源上說,人類與其他物種一樣,是地球生命共同體中的一個成員,人類與其他物種一起,構成一個相互依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任何生物的生存都既依賴于其所處的物理環境,也依賴于與其他生物的關系,人類也不例外。其中的道理其實也不複雜,人類固然要在社會關系中生存和生活,要歸屬于社會,但人類也是生物的和生态的,要依賴于自然而生存,我們需要呼吸新鮮的空氣,飲用潔淨的水,食用幹淨的食物,要居住和生活在大地上,還要與山林草木和其他生物為伴。更重要的問題還在于,如果人類隻求自己的發展,繼續無度地開發和利用大自然的資源,不斷破壞生态環境,破壞生物多樣性,最終必會破壞地球生态環境的穩定和平衡,造成生态崩潰,人類就無處安身,受懲罰的也是人類自己。那麼,我們能不能轉換一種思維來重新思考人和自然的關系,規範人類與自然的交往行為呢?現代環境倫理的回答是:這不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與人際倫理不同的是,環境倫理承認非人類存在物也擁有“内在價值”,因而也應把非人類存在物納入倫理關系中,成為人類在道德上加以關注和關懷的對象,擁有相應的道德地位和道德權利。人類對自然環境和栖息于其中的所有物種負有相應的義務和責任。根據這樣的道德理念,現代環境倫理也試圖建立能夠調節人與自然關系的行為原則與規範。有學者指出,人類道德進步的曆史,也是道德關懷的對象不斷擴大的曆史。環境倫理把倫理關懷對象由人類擴展到非人類存在物,是人類道德史上的一次巨大進步,它向人們展示了一個全新的倫理課題,提出了一種全新的道德要求。它試圖用一些新的道德來規範和約束人類對自然存在物的行為,用一種新的倫理價值觀引導人們對自然的熱愛、敬畏、尊重和保護,旨在改善工業化以來人與自然業已緊張與對抗的關系,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克服日益嚴重的生态環境危機。(作者是福州大學人文社科學院教授)相關鍊接――現代西方環境倫理學流派現代環境倫理學試圖把道德關懷的範圍從人類物種擴展到非人類物種,根據其所确定的道德關懷的範圍劃分環境倫理思想流派,現代西方環境倫理學可區分為三個主要流派。一是動物解放/權利論。在它看來,人不僅對人負有道德義務,人對動物也負有直接的道德義務,因為動物(至少是其中的高等動物)也具備成為道德顧客的資格。它認為,人們傷害動物的行為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這種傷害給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或侵犯了動物的權利,而不是由于這種傷害會導緻另一個人受傷害。動物解放論從功利論的角度,動物權利論從道義論的角度,來理解人對動物所負有的義務。二是生物中心主義。它認為,人的道德義務的範圍不隻是限于人和動物,人對所有生命都負有直接的道德義務;所有的生命都具備成為道德顧客的資格,都應成為道德關懷的對象。三是生态中心主義。它主張人不僅對生命負有義務,對那些由生物和非生物構成的生态系統也負有直接的道德義務,生态系統也具備道德顧客的資格,也是道德應予關懷的對象。到目前為止,西方環境倫理學大緻從三個角度來理解人對生态系統的義務。大地倫理學把生态系統理解為一個共同體,人隻是這個共同體的一個成員,人對其所屬的共同體負有直接的道德義務。深層生态學認為人的存在與整個自然環境密不可分,生态系統也是人的“大我”的一部分。人是由大我和小我(生物學意義上的我)組成的整體。大我具有内在價值,小我也就具有内在價值。人有義務關心小我,也就有義務關心大我。環境的穩定是人的自我實現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自然價值論則從傳統的價值論倫理學出發,認為自然生态系統擁有内在價值,這種内在價值是客觀的不能還原為人的主觀偏好。人負有保護和促進具有内在價值的存在物的義務,因而也有義務維護和促進具有内在價值的生态系統的完整、穩定和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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