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希臘,婦女是被當作低級的享受,被買賣,被當作惡魔的産物。
古代印度的法律規定、死亡、地獄、毒蛇和火獄都要比女人好,她在今世的權力因丈夫的死亡而結束,當她看見丈夫的屍體被火化時,她應該自己跳進火化丈夫的火中,否則,就會遭到各種詛咒。
婦女在猶太教中,在《舊約》裡提到關于對婦女的裁決:“我的身心運轉,以便我知道和尋求哲理與智慧,我認識到災難是無知,愚蠢是瘋狂;我發現我經過了死亡,她的心是圈套,她的雙手是鐐铐。”
那是古代,至于中世紀和近代,以下闡述了婦女的地位:
作家達尼姆萊克在注解Wieth kordsten天主教堂的趨向,例如在談到有關婦女的問題時,他說:“在中世紀,歐洲非常有限地重視婦女,效仿天主教的主張,把婦女當作被創造的第二等人。”公曆586年在法國的的社會公約中有關研究婦女的事項,研究的話題是“把女人當不當做是人”,在争論之後,但她是為了服務于男人而被創造的。的确,兩百年之後的十七世紀唯物主義在法國的法律中明文規定如下:“已婚的婦女――即使是她的丈夫一直保持分開她和丈夫的基本财産――不允許她贈送自己的财産,也不允許她轉讓,更不允許她抵押,她不具有獲得報酬與否的權利,不能參與丈夫的合同,也允許她通過書面表決。”
在英格蘭,亨利八世禁止英國婦女誦讀聖經,不知道有多少地方的婦女就這樣一支延續到1850年,一直持續到1882年,婦女也沒有獲得到個人的權力。
至于當代在歐美、以及其它的先進工業國家中的婦女,她是不遺餘力地奔忙于商業的需要中的生物,當然,她也是宣傳廣告運動之中的一份,甚至于脫光她的衣服,以便用她在商場的各種櫃台上展覽商品,根據男人們制定的各種制度暴露她的身體和貞操,以便她被扒光衣服在各個地方供他們享受。
隻要她還有能力用自己的手、思想和身體去付出,這就是重視她的場所。當她年老體衰,青春一去不複返時,社會和公司就會抛棄她,她獨自一人生活在家中,或呆在精神療養所,捱度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