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慶一女子試崗優衣庫導購
結果被安排先擦玻璃一小時
擦玻璃被店長認定不合格
在警方和勞動仲裁部門的介入下
最終店長賠償了她12元
小蘇将自己在優衣庫試崗的經曆發到網上
涉事方優衣庫萬州萬達廣場店
店長夏女士則表示
針對此事
公司正在積極處理當中
暫不方便回應
應聘者:導購試崗被要求擦玻璃1小時
小蘇向記者介紹說
自己是重慶萬州人,今年25歲
9月4日
她來到位于萬州萬達廣場的
優衣庫門店面試
應聘導購職位
面試之後
店長夏女士通知她5日去試崗
“5日早上,我來到店裡,店長告訴我試崗共4個小時,其中,有1個小時是擦玻璃,其餘時間是接待顧客。”小蘇說,當天天氣較熱,店内約有二三百平米,玻璃、鏡子較多,按照店長要求擦完後,衣服完全被汗濕,卻被店長告知不合格,“她說我沒有擦幹淨,因為上面的玻璃沒有擦,(擦上面)需要搭梯子,可她并沒有提前給我說和準備工具。”
聽到店長說沒擦幹淨,小蘇提出希望改進,“我對她說再給我一次機會,我重新擦一遍,她說不用了,這是不過關的,然後就帶我去拿我的東西,讓我走。”
小蘇表示,自己又累又生氣,完全接受不了這個結果,随後她以自己工作1小時為由,要求結算工資。“店長說試用期沒有工資,以前也都是這樣。”雙方無法達成一緻後,小蘇選擇報警處理,“警方來了之後,店長說私人轉賬21元給我,但又沒有轉,讓我去找勞動仲裁部門。”
小蘇表示,經過勞動部門介入,
最終店長給了她12元。
“事情到了這裡,真的不是錢的事了,我雖然是應聘者,但我覺得我應該被尊重,店方和店長的處理方式,都讓人覺得不舒服。”小蘇還表示,自己也通過優衣庫客服進行了投訴,訴求是對店長的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我希望優衣庫給我一個結果,店長能夠給我一個公開的道歉,可從我投訴到現在,已經十多天過去,一直沒有任何消息,客服也說正在調查當中。”
網友:優衣庫招聘不是第一次發生這種問題
小蘇的經曆曝光後
引發不少網友讨論
在其視頻下方,多位網友評論稱,優衣庫招聘存在類似問題。
湖北網友@已重置表示,“招人過去就是擦玻璃,擦了之後說沒擦幹淨,不錄用。”
貴州網友@想想也稱,“你不是第一個上當的,之前就有人爆料過招聘人試崗。”
重慶網友@奔跑的蘑菇稱,“你是我看到第二個去優衣庫面試讓擦玻璃,然後說沒擦幹淨不錄用的,大家吸取教訓。”
還有網友質疑稱,招聘導購,應該先培訓,如何服務顧客和疊衣服,而不是一來就讓别人做清潔。
20日,記者聯系優衣庫官方客服
客服表示,針對此事
公司已經在進行調查和處理
針對小蘇和多位網友爆料的
應聘導購被要求擦玻璃一事
客服并未正面進行回應
之後便匆匆挂斷電話
律師:應先考慮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對此,律師張璇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款第1項,勞動者被證明在試用期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來看,小蘇作為導購去擦玻璃的行為,不能簡單判斷合法還是不合法,合理還是不合理,應當考慮雙方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
對于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中包含試用期員工),隻要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付出了勞動,就有權利獲得對應的勞動報酬
在面試或者錄用考核過程中,用人單位為了測試該員工是否适合崗位,讓勞動者嘗試從事一個非常簡短的“勞動行為”,簡而言之,試崗行為僅作為用人單位考慮是否錄用該勞動者的标準,而非以直接接受其勞動成果為試崗目的。那麼,此種“試崗”就不能視為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應當根據意思自治(自由選擇處理)原則,對争議協商處理。
總之提示各位打工人
在試崗期間
一定要保留好工作證據
對不合理的要求勇于說“不”
避免發生這種白幹活兒
還拿不到錢的尴尬事
來源:新聞坊、上遊新聞
編輯:黃晴
主編:李淳
監制:胡陽
出品:沈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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