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2月28日電(記者嶽德亮)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精神衛生條例》規定,從2007年3月1日起,未經精神疾病患者或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醫療機構不得對其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播放與其有關的視聽資料。
因學術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場合公開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資料的,要隐去能夠識别其身份的資料。
違反上述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要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杭州市衛生局介紹,目前杭州市八城區登記在冊的精神疾病患者約有3.8萬人,占總人口數的6.27‰。
新華網杭州2月28日電(記者嶽德亮)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精神衛生條例》規定,從2007年3月1日起,未經精神疾病患者或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醫療機構不得對其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播放與其有關的視聽資料。
因學術交流等需要在一定場合公開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資料的,要隐去能夠識别其身份的資料。
違反上述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要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杭州市衛生局介紹,目前杭州市八城區登記在冊的精神疾病患者約有3.8萬人,占總人口數的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