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崔靜)衛生部12日公布的《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全國取得合法資格的醫師,應于每兩年接受一次考核。醫師若有索要患者财物或收受回扣等行為,将被認定為該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可被暫停執業活動或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認定為考核不合格:有未經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行為;有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有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産、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等。
《辦法》明确規定,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評優和晉升;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為加強對考核的監管,《辦法》規定,考核機構工作人員若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将按《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二條處理。醫師以賄賂或欺騙手段取得考核結果的,将被取消考核結果,并被判定為該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據悉,衛生部将主管全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其負責注冊的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辦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