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九條規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确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确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該條中的“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中的“必要證據”如何理解?即夫妻一方否認或請求确認親子關系,需要提供何種程度的證據,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證明标準。
實踐認定标準很模糊,比如孫某與張某甲撫養費糾紛案((2021)蘇06民終796号)中,孫某申請親子鑒定,理由是“孫某因身體原因很難生育,經檢查多項指标不能達到正常水平導緻正常受孕率較低,這也是雙方結婚多年來未能生育的原因。孫某于2017年9月底前在揚州工作,後調回如東縣上班,因工作原因與張某乙共同生活時間不穩定,且二人之間感情早已破裂,結合二人身體、感情情況,孫某對張某甲是否親生存有疑慮”,法院則認定:張某甲在孫某與張某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孕,應首先推定是孫某與張某乙的婚生子女。孫某與張某乙的離婚協議及離婚後簽訂的協議書中,孫某自願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張某甲出生後,孫某親自辦理了出生證明,足以認定孫某與張某甲之間存在親子關系。孫某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應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而孫某除提出口頭懷疑之外,并未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一審未支持其親子鑒定的請求于法有據。
同理,在李某1、張某1法定繼承糾紛案中(李某1、張某1法定繼承糾紛),原告(後上訴人)提供了以下證據證明親子關系:
1、證人辛某和張某2的證據證明了2005年7月9日李某2和沈某某生育上訴人,上訴人系李某2和沈某某的女兒。
2、2020年5月份邢台市第四中學政教處出具的《證明》,證明了上訴人系沈某某的女兒,根據法律規定上訴人是沈某某的法定繼承人。
3、上訴人的《學籍基本信息》也證明了上訴人的父親是沈某某,根據法律規定上訴人是沈某某的法定繼承人。
4、上訴人上學期間,父親沈某某對上訴人特别關心,早自習期間,沈某某經常去學校陪着上訴人讀書,老師不在教室期間,幫助老師監督學生學習情況,積極參加學校召開的家長會,積極為學校建設獻言獻策,給上訴人班級的學生贈送水、食品等物品。
5.沈某某生前剃須刀一個,證明沈某某生前剃須刀中有其毛發遺留物,屬于沈某某的身體組織,可以用來鑒定李某1與沈某某的親子關系。
法院認為:李某1所提交的證據主要系其所在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據材料以及部分證人證言,其并未提交其他必要證據,故對其申請親子鑒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李某1、李某2法定繼承糾紛案((2020)閩01民終7539号),法院的操作卻是:因雙方對李某1是否系李某6真的子女存疑。李某3于2019年6月4日向一審法院就李某1與李某6姓(系李某6真的胞弟)之間是否存在親生血緣申請親子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對前述事項進行鑒定。
後發現:從适用條件講,無論是何人對于原有家庭組成人員以外的人申請确認親子關系鑒定,都必須符合《婚姻篇解釋》第39條的提供必要證據條件,但立法上尚無必要證據标準的規定。——決定性因素或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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