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灣區一名17歲高中男生跟同校一名13歲初中女生談戀愛,在女友家中發生了性關系,激*情時刻卻被女友母親發現并報警。男生潛逃半年多後被警方抓獲。金灣區人民法院近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一審以強奸罪判處該男生有期徒刑2年。
小情侶床上親熱 女方母親報警
經法庭查明,金灣某中學高中生張某某今年17歲。2007年10月,他認識了同校13歲的初中女生小紅(化名),随即展開追求,兩人很快确立戀愛關系,并經常約會。
2008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小紅(化名)見父母不在家,于是電話約張某某到家中會面。二人在小紅的床上親熱,很快情難自禁,脫掉衣服并進行親吻撫摸等親密動作,随後發生了性關系。小紅母親發現此事後,将張某某趕出家門,并向派出所報警。
2008年5月22日張某某在接受警方訊問後潛逃外地,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今年1月9日被警方抓獲歸案。
男生:我們隻是坐在床上說話
在法庭上,張某某突然翻供,僅承認自己與小紅是戀人,但雙方從未發生性行為。他表示,2008年3月那天晚上,自己确實在小紅家中被小紅母親發現後趕出,但當時隻是和小紅坐在床上說話,并且穿着衣服。他在公安機關所作和小紅有性行為的供述是公安人員威逼利誘的,不是事實。他曾在電話裡向女友家人承認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也隻是為了不激怒她家人,便于協商,所說并非事實。
但小紅的父母也當庭出示了多項證人證言以及物證,包括張某某承認發生過性關系的電話錄音、張某某在公安機關作有罪供述的視頻錄像,其中還包括一份小紅的門診病曆及超聲檢驗報告單,證實小紅處女膜有陳舊性裂痕,并有婦科炎症。
法官:男生行為構成強奸罪
一審法官認為,張某某明知小紅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強奸罪。
法官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張某某雖于庭審時否認有犯罪事實,但是根據小紅的陳述以及張某某自己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證人張某梅的證言和視頻錄像,可以證實張某某在明知小紅不滿14周歲的情況下,和小紅發生了性關系,故法院對張某某的辯解不予采納。但鑒于張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且張某某和小紅案發前是男女朋友關系,其犯罪手段和主觀惡性都有别于以暴力手段對女性實行性侵犯的強奸犯罪,依法可減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主審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張某某當庭翻供,沒有明顯的悔改表現,也是對其判處2年有期徒刑的另一重要原因。
釋疑
為何是強奸罪 為何判兩年
1、法官認為,張某某明知小紅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強奸罪。
2、鑒于張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且張某某和小紅案發前是男女朋友關系,其犯罪手段和主觀惡性都有别于以暴力手段對女性實行性侵犯的強奸犯罪,依法可減輕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