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這一概念的使用,過去一直是比較模糊的。它可以指一個人的同性性行為,也可以指這個人是同性戀者。指稱同性性戀行為的詞在古代的歐洲和中國都有。古代中國的“娈童”、“比頑童”、“孺”、“相公”、“象姑”、“兔子”,強調的是有男性同性性行為的人,而不是對男性同性戀者的表征。
所謂“餘桃、斷袖、龍陽之癖”也是強調男性同性性行為。 在古代和中世紀的西方,所用的詞也是指同性性行為或有同性性行為的人。在《舊約·創世紀》中,談到Sodom(所多姆)這個地方為罪惡之地,與Gomorrah一起被上帝毀滅,sodomy用于雞奸、男同性性行為,以及一切“反自然”性行為,Sodomite為住在Sodom或從事sodomy的人。19世紀中期,性學家又根據柏拉圖《會飲篇》中主角Uranos的名字,将同性戀稱為uranism。後來又有人稱同性戀為“中間性”或“第三性”等。〔張北川 1994〕無論是中國和西方,在很長一段時期内,不能區分“同性性行為”與“同性戀者”:有同性性行為的人,不一定是同性戀者;反過來,同性戀者也不一定有同性性行為,當然這可能比較個别。
“同性戀”(homosexuality)一詞在1869年才由匈牙利人本克爾特(Karoly Maria Benkert)提出,1890年由性學家 (Havelock Ellis)等人引入英語世界。從此,社會就用“性身份”(sex identity)去界定不同的人: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身份”(identity)指一個人與一個特殊社會人群聯系的感覺。作為一個同性戀者就是一種自我認同,這種可以是私人的,也可以與别人交流,而成為一個人社會角色的一部分。70年代 gay一詞普及,gay原意為快樂人,開始指一切同性戀者。70年代末,女同性戀者認為 gay運動以男性為中心,所以堅持用 lesbian 作為自己的身份。所以,後來演變為gay專稱男性同性戀者。Lesbian一詞來自Lesbos島,公元前6世紀古希臘女詩人Sappho,即薩福是女同性戀者,生活在Lesbos島,島上女同性戀盛行,女同性戀稱sapphism或lesbiansim。同性戀者認為homosexual(同性戀者)一詞有負面意義,是由異性戀學者加于同性戀者身上的負面生理化詞彙。〔周華山 1995,5-9〕
給同性戀下定義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同性戀包括異常多樣的二體關系以及個人精神狀态和行為模式。由于這種多樣性,同性戀是一個有着許多意義的模糊的術語。烏爾克裡斯認為,同性戀者是‘第三性’,具有男人的肉體和女人的靈魂。福特和比奇(Ford & Beach, 1951)将這個術語限于同性個人之間公開的性關系。金西等人(1948)根據對同性或異性個人的性反應的激發程度和頻率,确定在異性戀-同性戀連續統(從單純的異性戀到單純的同性戀,以及若幹中間等級)上的等級。馬莫爾(Marmor,1965)經常強調,情愛取向的動機和主觀方面作為确定人是同性戀的标準;公開的行為被認為是第二位的(臨床觀點)。戈夫曼(Goffman,1963)認為按照同性戀亞文化觀點,起定義作用的标準可理解對同性成員的性取向,以及參與集中于尋求這些個人的社會活動。顯然,“誰是同性戀者?”“什麼是同性戀?”是十分複雜的問題。 [Hooker 1968]
因此,同性戀的定義是多種多樣的。差不多每一個學者都有自己的同性戀定義。請看:
弗洛伊德:凡專愛同性者,為同性戀,稱性倒錯更合适。“愛”這個詞需要明确。但稱同性戀為“性倒錯”顯然是不能成立的。弗洛伊德後來也糾正了這一看法。
藹理士:個體性沖動的對象是同性而非異性時是同性戀。比較接近當代的理解,盡管較為簡單一些。
哈斯:同性個體之間的親昵性行為,一種雙方情願但被視為違反習俗的行為。但在某些社會或文化中,同性戀并非違反習俗。
馬莫:①凡是和相同性别的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都屬于同性戀;②嚴格地說,同性戀者是指那些感到同性成員對自己有強烈的性欲吸引傾向的人。這一定義試圖區分同性戀行為與同性戀者,但将有同性性行為的人稱為同性戀,就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