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審現場 ■
2009年5月8日,長期遭受丈夫冷漠對待的孫紅(化名)提起離婚訴訟後,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此案。法官通過對案件的審理發現,與丈夫走過十年婚姻之路的孫紅,竟然還是處女。
“我們幾乎都不說話,我有時想和他溝通,可是他卻一副冷冷的樣子,我的話立即又咽進了肚子。再這樣下去,我的精神都要崩潰了,這種感覺比吵架還要糟糕。”孫紅凄楚地對本刊記者說。
家庭冷暴力與十年無性婚姻
(本刊記者)陳虹偉 (本刊實習生)李娜/文
經曆十年婚姻生活卻仍是處女
2008年12月28日,當孫紅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律師張荊的陪同下走進海澱法院大門時,她步履沉重。要知道,她所提交的不隻是一紙離婚起訴狀,還有一顆傷痕累累的心。
“這十年來,除了那張結婚證,我什麼都沒有。十年婚姻,我還是處女。他毀了我做一個真正的女人、一個幸福母親的權利。”
孫紅與丈夫陳亮(化名)是一對“北漂”夫婦。1999年,孫紅追随陳亮來到北京,這一對經曆兩年戀愛的情侶終于修成正果,成為夫妻。
雖然沒有結婚儀式,甚至陳亮連自己的父母都沒有通知,婚房也是陳亮單位提供的臨時宿舍,但孫紅卻很滿足,因為她是個孤兒,對家有着強烈的渴望。
初到北京的孫紅由于沒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便專心做起了家庭主婦,細心照料陳亮的飲食起居。
但陳亮卻表現出與結婚前迥異的面目,他開始無故對孫紅進行貶損、辱罵,嚴格限制她與其他人來往,并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2002年,孫紅找到了一份工作,但自己的境況并沒有任何好轉。除了繼續承擔全部家務和上交全部工資之外,陳亮對她的辱罵仍然是家常便飯,基本上每晚不到十點不回家。
“要不是你無家可歸,我早就跟你離了,找你是一時糊塗。”這句話幾乎成了陳亮的口頭禅。
2007年,夫妻倆貸款買了一套新房,為了裝修,孫紅辭去了工作。那段日子過得忙忙碌碌,夫妻倆一起買建材,一起布置新家。
陳亮告訴孫紅,他将在新家把孫紅介紹給自己的父母,孫紅心中燃起了希望,她開始幻想自己能夠苦盡甘來,可以像其他女人那樣在新房裡與丈夫過上正常的夫妻生活。
2008年“五一”勞動節,陳亮的父母來到兒子在北京的新房,但孫紅卻被趕出了家門,被安排住在小區對面的酒店裡。
至今,陳亮的父母都不知道兒子已經結了婚,有個叫孫紅的女子是他們的兒媳婦。
原告起訴事實與理由
原告孫紅在起訴書中稱,自己與被告是同校同學,經自由戀愛于1999年結婚。婚後,被告經常對原告進行侮辱、謾罵,後來開始動手。戀愛時,被告曾與原告有過一次不完全的性接觸,之後從結婚起至今被告從未與原告發生過性關系。原告嘗試着做過各種的努力,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語的攻擊。在長達十年的婚姻裡,原告飽受被告言語侮辱及家庭暴力的傷害,同居權、生育權受到嚴重侵害,迫使原告成為高齡未育女性。
鑒于此種情況,依據《婚姻法》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原告訴諸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1、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
2、婚内财産依法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并适當多分。
3、依法認定被告行為對原告構成家庭暴力,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失人民币5萬元。
4、被告履行承諾,支付原告人民币4萬元。
5、判令被告依法對原告進行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條确定了夫妻之間互相享有配偶權。配偶權是由法律賦予的夫妻互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身份權,其他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配偶權派生的同居權是婚後男女一方都享有與對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權利,另一方有與對方同居的義務,包括夫妻間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權利。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一方的不作為行為即是對另一方同居權的侵害。包括性權利在内的同居權,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而且配合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3款第4項明确規定了未同居達到兩年即構成離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