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男子未得到女子及其親屬同意用掠奪的方法強娶女子為妻的婚姻形式。又稱劫奪婚、搶婚。産生于原始社會末期和奴隸制社會初期。 《說文》言:“禮;娶婦以昏時,故曰婚。”結婚要在夜間進行,正是古代掠奪婚的真實寫照,卻掠婦女選擇在昏暗之時最合适,婚禮即由此而得。 《禮記·曾子問》講:“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想離也;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 《禮記·效特性》上所說“婚禮不賀”及《易經》中《屯卦》、《贲卦?》及《睽卦》屢見“匪寇婚媾”的話等都是掠奪婚的表示。 所以近代梁啟超說:“夫寇與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無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與寇無大異耶?”随着時代的發展,掠奪婚逐漸失去了本來意義,僅作為一種婚俗而流傳下來。 由此可見,從掠奪婚的形式來看,大緻可分為以下幾種: 1、通過戰争手段掠奪妻妾。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有過“師婚”記載,即是利用戰争手段掠奪妻妾。 2、仗勢奪人妻女。就是以統治制度賦予的權勢,奪取他人的妻女。 3、仰仗财力奪人妻女。雖與買賣婚有相似之處,但又有本質區别,它以自身财力為基礎,比通常的買賣婚具有更大的強制性、掠奪性和損人利己的特色,手段更為狡詐。 4、個人野蠻婚姻行為的劫婚。一些普通人因貪圖他人妻女美色,因門第阻隔或納不起聘禮時,乘機或被迫實施野蠻的劫婚。 5、作為婚儀的掠奪。實際上是一種婚儀,是戀愛成婚的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