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社保有着多方面的社會保障,涵蓋了醫療、養老、生育、工傷以及失業等多重保險。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對于失業人員的一項重要社會保障,失業後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按月領取。
領取失業的條件包括: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如果說此前已經申請過一次失業金領取,在之後重新工作一段時間再度失業,那麼失業金還能夠繼續領取嗎?失業金最多又能領取多久呢?
失業金的領取是不計算失業次數的,隻要符合領取條件的話,那麼就可以繼續申領。重新就業後如果再次失業,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我們可以通過一個例子來詳細了解。如果說小馬在一家公司工作了4年,并且交了4年的社保,然後被辭退失業了,辦理失業登記後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金。不過在3個月後有重新找到了新工作,但第二次就業不到2年卻再度失業,期間繳納2年的社保讓其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金。所以小馬第二次失業累計就可以再次領取15個月的失業金,因為第一次隻領取了3個月,剩下的9個月失業金是可以累計繼續領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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