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性侵幼女最新消息,關于性侵幼女事件是多得不可數,國家為了保護幼女做出嚴懲規定,那麼嚴懲性侵幼女具體有哪些方案呢?趕緊和小編去了解下吧!
嚴懲性侵幼女 堵塞是否“明知”漏洞
幼女身心、智力尚未發育成熟,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且一旦遭受性侵害,會給其一生幸福蒙上陰影。因此,對幼女特殊保護是世界各國的基本共識。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構成強奸罪,不要求采取強制手段實施。對于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任何其他強制手段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無論是否“明知”被害人為幼女,毫無疑問,都要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
“但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系,而以各種理由辯解系與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給審查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一定困難。”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
因此意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予以定罪處罰。
據了解,制定意見過程中,各方普遍反映,應當對不滿12周歲的幼女予以絕對保護,而且該年齡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較為明顯。對此意見規定,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孫軍工說:“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這既是我國一貫重視幼女保護刑事政策的傳承和延伸,也契合了當今各國強化幼女權益保護的世界潮流。”孫軍工表示。
嚴懲“校園性侵” 教室内強奸處10年以上刑罰
今年以來,海南、安徽、河南等地相繼爆出多起教師性侵學生案件。針對頻繁發生的“校園性侵”等犯罪,意見明确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周峰指出:“我國刑法對不滿14周歲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護原則。實踐中,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少女雖然比幼女的認知、判斷能力有所增強,但其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學習和物質條件方面對監護人、教師等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存在一定服從、依賴關系,容易在非自願狀态下受到性侵害。”
意見明确規定,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對于一些人以金錢财物作誘餌或者作為交換,對幼女進行奸淫的行為,周峰強調,不能以是否給付幼女金錢财物作為區分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的界限。“以金錢财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周峰說。
實踐中,個别教師借職務之便,以輔導功課等名義,在教室内其他學生在場的情況下,利用課桌遮擋,對年幼學童進行猥亵,罪行令人發指。
意見考慮校園的“涉衆性”和“供多數人使用”的功能以及此類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明确規定,在校園或者遊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亵犯罪,隻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衆”猥亵、強奸,屬于加重處罰情節,構成猥亵犯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強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處罰。
“重上加嚴”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性侵等七種情形
我國刑法規定,奸淫幼女,猥亵兒童的,從重處罰。“對于強奸已滿14周歲未成年少女的,法院在審判中一般也酌定從重處罰。”孫軍工介紹,意見從犯罪主體、地點、手段、對象、後果、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等方面,對從重處罰情節做了具體規定,體現依法嚴懲的刑事政策。
意見列舉的七種從重處罰情節主要是: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亵犯罪的;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亵犯罪的;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猥亵兒童犯罪的;對不滿12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滞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亵犯罪的;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有強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指出,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強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更要從嚴懲處,這從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上體現了從重處罰的要求,對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積極的意義。
“經查實,如果存在意見規定的七種情形,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應該向審判機關提出應當從重處罰的量刑意見。”肖振猛說。
從嚴控制緩刑
可視情宣告“禁止令”
根據意見,對于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适用緩刑。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視情宣告禁止令,禁止其接觸未成年人。
“這既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總體上依法嚴懲的指導思想,也有助于加強對性侵害犯罪分子的特殊預防。”孫軍工說。
周峰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介紹,在國外早就有實施禁止令的制度,我國禁止令制度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後開始實施的。在性侵害犯罪方面實施禁止令制度實際上也是剝奪再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是從預防犯罪的角度考慮的。
根據意見,禁止令将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内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
“一旦實施禁止令,犯罪分子就不能從事與未成年有關的工作和活動。如果違反了禁止令的話會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周峰說。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3起地方法院審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包括強奸、猥亵未成年人的幾種典型犯罪形式。三起案例中,一名被告人因犯罪情節特别惡劣被判處死刑,顯示了政法機關加大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和決心。
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緻死
被判死刑
【案情介紹】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夥同他人共謀強迫他人賣淫,先後将被害人王某、周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四名女性騙至廣東省河源市,采用毆打、恐吓、逼寫欠條、拍裸照等方式強迫上述被害人賣淫,賣淫所得全部由王佳佳等人支配。其間,17歲的王某某一直拒絕賣淫,并趁人不備給家人發短信求救被發現,王佳佳等人用衣架、橡膠棍、皮帶等工具毆打王某某,并采用多種方式虐待王某某,最終導緻其因創傷性休克而死亡。強迫賣淫期間,王佳佳等人還劫取了四名被害人現金、銀行卡等。
【法院點評】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王佳佳提起犯意,糾集多人參與,毆打、虐待、控制多名被害人,系主犯。王佳佳等人強迫多人、多次賣淫,其中包括兩名未成年少女,緻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别惡劣,手段特别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法院判處被告人王佳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核準,罪犯王佳佳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奸淫幼女多人
被判死緩
【案情介紹】2012年4月,曾因盜竊罪、奸淫幼女罪、強奸罪三次入獄的被告人楊宗樑,将上學途中的11歲被害人張某某誘騙上其駕駛的貨車,然後以送張某某上學為由,将其騙至浙江海鹽縣沈蕩鎮某處實施奸淫。同年5月,楊宗樑在重慶市萬州區對上學途中的7歲被害人何某某謊稱其母親出了車禍,将何某某誘騙至萬州區某處實施奸淫。幾天後,楊宗樑又對上學途中的9歲被害人羅某某謊稱自己是小學教師,以讓其幫忙拿表冊為由,将羅某某誘騙至萬州區某處實施奸淫。
【法院點評】被告人楊宗樑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從重處罰。且曾因奸淫幼女罪和強奸罪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和8年,系累犯,刑滿釋放後不足半年即又實施奸淫幼女犯罪,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法院認定被告人楊宗樑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楊宗樑限制減刑。
猥亵多名兒童
被判3年
【案情介紹】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間,被告人關天翼以測試體能為由,分别将13歲女童王某、12歲男童倪某、11歲男童谷某,騙至北京市某小區住宅樓内進行猥亵。
【法院點評】被告人關天翼為尋求性刺激,對一名女童和兩名男童實施猥亵,其行為已構成猥亵兒童罪。關天翼猥亵多名兒童,情節惡劣,應依法懲處。關天翼當庭表示認罪,依法可對其酌定從輕處罰。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關天翼犯猥亵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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