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詞源上來講,“normativity”(規範性)是“normative”的名詞形式。“normative”這個詞可能源自法語“normatif”或拉丁語“norma”。“norma”是來自木器工藝的術語,原意類似于我們說的矩尺,後引申為規則、規矩、規範。從語義上來看,“normative”至少有三層基本含義:第一,屬于或關于規範,特别是作為正确的行為、言語、拼寫等假定的标準;第二,傾向于或者試圖建立這樣一個規範,尤其是以規則的制定來建立規範,比如規範的語法;第三,對一個規範的假定或支撐建立規範性反思,比如規範的态度。
在哲學上,規範性概念通常是以規範命題、規範判斷或者規範事實、屬性與關系的形式體現出來。一般情況下,我們接觸最多的是規範性陳述。規範性陳述關乎事情/事物應該如何或應該如何去評價它們。例如,哪些事情/事物是好的或壞的;哪些行動是對的或錯的。規範的要求通常與實證的(即描述性、解釋性或假定)相反,實證的一般主張事實陳述,試圖描述事實。規範性問題的複雜性就在于:它們不僅關乎我們的語言,也關乎我們的思想和行動;不僅關乎我們對于世界的認知,也關乎我們對發生于世界中的事實的信念及其證成和推理;不僅涉及外在于我們的規則、制度、道德、法律和風俗,也涉及内在于我們的态度、情感和動機,等等。因而,要給出一個關于規範性的可靠定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阿蘭·米勒(Alan Miller)認為:“規範性首先是諸如判斷、信念、陳述、要求之類的可以是對或錯的事情。規範陳述的核心情形是這樣的,一定意義上,存在某個或某些行動者做某事的理由。在這一語境中,‘做某事’是在廣義上使用的,因而它不僅可以涵括某些方式的行動,也能涵括相信某事、欲望某事、以某種方式感受,等等。同樣,它也可以涵括限制以某種方式行事。”朱迪斯·托馬森(J. J. Thomson)認為:“規範性是對善、美德、正确、應該、必須等基本的規範術語的意義的謹慎、嚴格的解釋。”而根據法國哲學家克勞德·德布魯(Claude Debru)的說法,規範性概念有相當不同的背景,它包含人類的共同見識,即人與人之間的基本關系;甚至在降低條件來為自己确立新的規範時,它也意指人的能力。
從不同哲學家關于規範性的不同解釋中可以發現,規範性主要涉及作為規範事實、規範屬性和規範關系的東西。由于它涉及的領域紛雜、問題衆多,我們很難對它進行分類性描述,因此也很難給出一個一般性的定義。我們隻能嘗試對它的特征進行說明。在這方面,德裡克·帕菲特(Derek Parfit)做了很好的工作。帕菲特認為,規範性并不是一個清晰的概念,在我們使用規範性概念的時候,很可能涉及不同的東西。帕菲特總結了規範性概念可能指涉的幾種不同意義,他認為,從狹義上理解,規範性概念一般表達這樣五種觀念。第一,規範性是涉及規則的概念。規範性涉及規則或要求,它可以用來區分什麼是允許或不允許的;什麼是正确或不正确的。第二,規範性是涉及理由的概念。帕菲特将那些“在表明理由的意義上”的主張稱為規範的,這些主張斷言或表明我們有或者可能有某些理由。第三,涉及實際的或可能的動機的規範性。如果我們相信某一個理論能夠給予我們行動以支持,那麼我們也應該按照該理論行動。第四,規範性概念涉及我們對自身與他人行為的某些态度,比如贊成或不贊成,肯定或者否定。第五,涉及命令的規範性。這種規範性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見。
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區分之間并不是那麼嚴格,比如動機和理由的區分就不是很明顯。所以,帕菲特自己也認為,有些概念也許可以合并。例如,如果自然主義者能夠成功地辯護某些理由的動機解釋,他們就有權利主張給涉及理由和動機的規範性一個單一完整的解釋;非認知主義或許也可以給動機和态度的規範性一個統一的解釋。由于這些區分之間的界限可能存在交叉,所以我們可能将規範性概念用于不同的事物,比如有些人對道德進行“态度的”或“祈使的”解釋,有些人給理由以動機解釋,有些人給規範事實以涉及規則的解釋。正因為規範性概念在語義和使用上的豐富性,增加了我們理解這個概念的難度。所以,帕菲特主張,我們最好把規範性理解為涉及理由的概念。他認為,隻有我們在乎的事/物才重要,而在不同理論之間的混戰中,唯有“理由”是戰場上的主導者。在這一點上,帕菲特的主張與塞拉斯、麥克道爾、普特南以及布蘭頓等人的看法不謀而合,他們都将人看作是理由空間的存在者,将規範性的考察納入到“理由的邏輯空間”之中。
約翰·布魯姆(John Broome)對規範性的區分采取了不同的策略。他認為規範性的研究主要涉及兩個不同的方面,一個是語言學的規範性研究,一個是哲學的規範性研究。不過他認為,這二者都具有哲學的含義,它們回答的是同樣的問題,即“什麼是應該(ought)的”。語言學對“應該”作出的是語義學的說明,它們可以看作是對“應該”的标準解釋或經典解釋。這種解釋以模态邏輯為基礎,也通過模态邏輯獲得堅固的哲學支撐。哲學家對于“應該”的意義同樣十分着迷,不過他們和語言學家的興趣有所不同。哲學家不關心“應該”在自然語言中的特質,在他們那裡,“應該”首先指規範屬性,而不像語言學家一樣,僅僅把它當作一個模态謂詞。
布魯姆認為,語言學家的工作對于理解規範性固然重要,但哲學家沒有必要改變我們的思考去回應語言學家的工作。在他看來,對規範性的研究來說,更為重要的是規範性的形而上學,是關于規範屬性、規範事實以及規範關系的讨論,而不是語義分析。布魯姆認為,“什麼是應該的”或者“我們應該做什麼”無法通過對“應該”的語義分析來說明;相反,我們要研究的“應該”不是語言,而是規範性。
不管是帕菲特還是布魯姆,他們關于規範性的觀點雖然并非毫無争議,但至少澄清了規範性的某些重要特征。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通過“理由空間”來談論或解釋規範性,還是通過規範屬性來研究規範性,規範性的研究都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一些形而上學的問題。換句話說,如果規範事實和屬性,以及與規範語詞相關的規範性現象确實存在,那麼,它們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還是可以還原為自然事實與屬性呢?對于這個問題的闡明,就構成自然主義與非自然主義或實在論與反實在論之間争論的焦點,但到目前為止,這個問題依然懸而未決。
(作者單位:上海财經大學人文學院)
原标題:什麼是規範性?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劉松青
聲明:本文圖片來源于“東方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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