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财産;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哪四個特征
1.組織特征。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确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經濟特征。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3.行為特征。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
4.危害性特征。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内或者行業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什麼是“惡勢力”
1.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内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惡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2.惡勢力一般為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為糾集者。惡勢力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與他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仍按照糾集者的組織、策劃、指揮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人員,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因參與實施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已收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人員。僅因臨時雇用或被雇用、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3.單純為謀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裡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确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4.“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内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内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包括糾集者在内,至少應有2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反犯罪活動。對于“糾集在一起”時間明顯較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剛剛達到“多次”标準,且尚不足以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5.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财物、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但也包括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惡勢力還可能伴随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衆“打砸搶”等違法犯罪活動,但僅有前述伴随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能認定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6.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仍接受首要分子領導、管理、指揮,并參與該組織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惡勢力犯罪集團應當有組織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同時還可能伴随實施違法活動。
7. 惡勢力7類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衆鬥毆、故意毀壞财物、故意傷害。11類常見伴生行為(案件):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衆“打砸搶”。
“村霸”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哪5個
1.幹擾基層政權,通過“拳頭”、欺騙、賄選等手段插手基層選舉,争當村幹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層公共事務;
2.欺壓村民百姓,強拿硬要、随意毆打、尋釁滋事,甚至雇黑傭黑形成幫派勢力;
3.破壞經營秩序,在土地流轉、礦産開采、工程建設、客貨運營等過程中暴力打壓競争對手;
4.侵占集體資産,非法侵占、騙取國家項目資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礦産資源;
5.農村宗族勢力依仗人多勢衆,恃強淩弱、橫行霸道、危害一方。
什麼是“套路貸”
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2.“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系存在本質區别,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虛假給付痕迹、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3.“套路貸”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台”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将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迹,随後便采取各種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
什麼是“軟暴力”
“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衆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産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産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産、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
1.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财産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隐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占财物等;
2.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産、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挂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3.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擺場架勢示威、聚衆哄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4.其他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軟暴力”手段。通過信息網絡或通訊工具實施,符合“軟暴力”規定的違法犯罪手段,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什麼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保護傘”主要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
來源:德令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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