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到銀行貸款或者是找朋友借錢,經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人,很多人可能認為擔保隻是一個形式,銀行或者他人需要的一個流程,對擔保人本身是沒有啥影響的。因此,當親戚、朋友找到的時候,當然也不會拒絕,随随便便的就把字簽了。那麼擔保究竟有哪些風險呢?
首先就是保證合同,有人可能認為隻有簽訂了保證合同才會承擔擔保責任,其實有沒有擔保合同并不重要。債權人可以與擔保人簽訂單獨的擔保合同,也可以直接在借條上寫明擔保人,隻要擔保人在擔保合同或者欠條上簽字,那麼債權人交付了借款,那麼擔保合同即成立。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方式,從字面意思就可以了解到,兩者所承擔的保證方式是不相同的。那麼如何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呢?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那麼視為是一般保證。當然,如果合同明确是連帶保證,或者根據字面意思能夠推定是連帶保證的,那麼将承擔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又有何區别呢?一般保證需要先起訴債務人,在債務人無财産可以執行的情況下,那麼才能起訴擔保人或執行擔保人的财産,提供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則可以同時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或者單獨起訴債務人或擔保人。
然後就是保證範圍,如果有約定,那麼就從其約定,比如借款人借了10萬,擔保人的擔保範圍是2萬,那麼擔保人就隻承擔2萬的擔保責任。如果沒有約定,那麼擔保人就需要承擔10萬元,也就是全部的擔保責任。除了擔保本金以外,還需承擔違約金、利息以及損害賠償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擔保是相對比較複雜的,有多人擔保,也有借款人本人的擔保和第三人的擔保。如果是借款人本人也提供了擔保,那麼債權人應當先就借款人的财産實現債權,如果仍不能償還,那麼才能就擔保人的财産實現債權。
擔保其實還涉及到很多問題,比如債務的轉移問題,保證期間等等,擔保是相對比較複雜的。而擔保人的風險也是比較大的,并是走一個過場或是形式,如果要提供擔保,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就是為你的擔保提供擔保,如果能夠登記的,那麼盡量的登記,不要嫌麻煩,這個是在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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