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去世後留下的遺産該由誰繼承呢?如果在沒遺囑的前提下按我們中國人一般的思維習慣當然會認為是由配偶、孩子這樣的近親屬繼承。問題在于夫妻倆往往不會在同一天去世,那麼一個人去世後留下的房産究竟該由配偶還是孩子繼承呢?正常情況下父母一方去世而另一方尚在世的情況下子女無論于情于理于法都不應當擅自處理房産,但也不排除有些家庭可能存在比較特殊的情況。
比如再婚重組家庭的丈夫去世後丈夫和前妻生育的孩子可能就會擔心繼母在房産繼承問題上可能占自己的便宜。再比如有些家庭可能存在比較嚴重的偏心現象,那麼不受寵的孩子就可能擔心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有這種擔心當然也是正常的,但争取權益不能脫離合法的前提。父親死亡時母親還在可以設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如果想要把母親掃地出門就說不過去了。
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得知道法律賦予了你怎樣的權利。很多人的認識中其實存在一個誤區就是認為房産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意味着房子是誰的。事實上房産證寫誰的名字并不代表房子就完全屬于其個人,還要看房産購買的時間、方式才能确定該房産是否構成夫妻共同财産。如果房子是夫妻某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個人财産買的,而該房産又登記在購買者個人名下,那麼該房産就完全屬于購買者的婚前個人财産。
反過來說如果房子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那麼無論寫誰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産。有些人總是習慣性說房子登記在丈夫名下妻子應當怎樣繼承,為什麼就沒人問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丈夫該怎麼繼承呢?這其實還是老思維在作怪:過去女性其實是沒個人财産一說的,所以隻能是繼承原屬于丈夫的财産。然而今時今日的社會現狀與過去已并不完全一樣了。
在當今社會的現實中女方同樣可能有自己的婚前房産。盡管這種現象可能并不見得普遍,但的的确确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無論是男性在婚前用個人财産購買房産還是女性在婚前用個人财産購買房産都屬于他們的婚前财産。個人婚前财産的支配權當然屬于财産所有人的個人自由:所有人可以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在自己死後把房産留給誰。可以留給父母,可以留給配偶,可以留給孩子,甚至可以贈送他人。
如果房産所有人在生前并未留下遺囑呢?那麼這處房産會像存款、汽車等其他财産一樣按法定順序繼承。在被繼承人沒立遺囑的前提下法律默認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規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沒立遺囑,那麼他的财産就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隻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有資格繼承遺産。
房産所有人死後留下的房産在原則上應當由所有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如果這些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不在了或全都放棄繼承,那麼所有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有資格繼承房産。當然這裡有一個基本前提就是這處房産是完完全全屬于所有人自己的婚前個人财産。比如婚姻關系中的男方去世後他所留下的婚前房産就是由他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
如果在男方父母先于男方本人去世的前提下男方和妻子隻生育有一個孩子,那麼這時男方的婚前财産就由妻子和孩子各占有一半的份額。如果男方和妻子生育有多個子女,那麼就由所有子女和母親一同平分房産。這裡可能涉及到的問題就是上文提到的再婚重組家庭的繼子女繼承權問題。《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與繼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産享有繼承權。
在父親去世而母親尚在的這個案例中假設母親當年在嫁給父親時是帶着和前夫生育的孩子改嫁過來的,那麼這個帶過來的孩子由于與繼父之間構成了實際上的撫養關系就享有對房産的繼承權。如果當年母親改嫁過來時和前夫所生育的孩子早已自己在外生活,那麼這個與母親後來新組建家庭無撫養關系的孩子就不具備繼承權。當然母親在繼承自己的份額是否給原來這個孩子分一部分是母親的自由。
這裡的基本前提是房産是男方在婚前的個人财産,那麼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由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産又該如何處理呢?既然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财産,那麼丈夫和妻子就各自享有50%的權益。如果丈夫先于妻子去世意味着妻子直接享有自己50%的份額,至于丈夫那50%的份額則需要由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那麼都有誰有權繼承丈夫那50%的份額呢?
目前我國繼承法主要規定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模式。在這兩種繼承模式中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在上文的案例中丈夫可以在生前訂立遺囑處置自己50%的份額,但丈夫無權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整套房産進行處置。如果丈夫在婚前沒留下遺囑,那麼就按法定順序進行繼承。丈夫去世後他的父母、子女、妻子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都有資格繼承丈夫那50%的份額。
在房屋為夫妻共有财産的前提下夫妻倆各自都擁有一半的産權。如果丈夫在去世之前沒留下遺囑,那麼妻子在享有自己50%份額的基礎上還可以參與對丈夫那50%份額的分配。如果丈夫過世時父母都還健在、夫妻倆生育有一個子女,那麼丈夫的50%份額就需要這四個人共同繼承。如果丈夫的父母已去世、夫妻倆生育有多個子女,那麼丈夫的50%份額就需要由妻子和幾個孩子共同繼承。
在丈夫的父母已去世且夫妻倆隻生育有一個子女的前提下妻子首先享有自己50%的份額,至于丈夫那50%的份額則由妻子和孩子平分。這時妻子就享有整套房産四分之三的歸屬權,而孩子隻享有四分之一的歸屬權。除非妻子主動将自己對房産四分之三的擁有權贈送給孩子,否則孩子是不能随意擅自處理這套房産的。反過來說妻子如果在丈夫去世後改嫁也無權擅自對這套房産進行處置,因為這套房産不是她一人獨有的。
如果夫妻倆生育有多個子女(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那麼妻子在享有自己50%份額的基礎上還要與所有子女平分丈夫留下的50%份額。這樣的分配在原則上一般都是平分,不過如果大家能達成協議也可以“有人多分,有人少分”。當然如果丈夫去世前立有遺囑就需要優先遵照遺囑辦理。丈夫可以把自己名下50%的份額全部指定由妻子繼承,也可以全部指定由子女或父母繼承,還可以指定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最極端的甚至可以指定由毫不相幹的外人繼承或直接用于公益捐贈。不過丈夫所有權處置的也隻有自己名下那50%的份額,如果丈夫在遺囑中對包括妻子那50%份額在内的整套房産予以處置是無效的。當然我們現在說的是丈夫先于妻子過世,事實上反過來妻子先于丈夫過世也是一樣:如果有遺囑就遵照遺囑辦理,在沒遺囑的前提下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之前我也曾寫過與本文類似的文章。那次有讀者在評論區留言:“好像不對,假如這個人的老婆先離去,(夫妻不可能同時走) ,那麼房産是否需要分一部分給老婆的父母?”我要說的是這位讀者的觀念實際上仍是一種傳統男性主導觀念,因為在他的意識中已先入為主把财産視為是丈夫的,而妻子隻是基于婚姻關系的繼承。對此我們一定要明确法律上的“夫妻共同财産”就是夫妻雙方所共有的。
夫妻雙方在世時都是各占一半,無所謂誰依附于誰的概念,所以無論是丈夫先于妻子過世或是妻子先于丈夫過世都是一樣的處理模式:如果有遺囑就遵照遺囑辦理,在沒遺囑的前提下由活着一方拿走一半後由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為什麼法律會規定父母、子女、配偶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呢?這主要是需要考慮到夫妻一方過世後另一方再婚這種現象。
如果夫妻一方過世後另一方就自動繼承所有财産,那麼也就意味着一旦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後過世一方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如果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後因為偏袒新家庭而不願給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遺産怎麼辦?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夫妻倆沒孩子又怎麼辦?難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夫妻共同财産全帶走嗎?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然而這樣又帶來了一個新問題:如果夫妻中過世一方的父母繼承了遺産,那麼當父母過世時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繼承權。這樣可能導緻的結果就是:本來是夫妻倆共同擁有的房産卻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認識的七大姑八大姨争産權。可如果不這麼規定又可能會導緻一方再婚之後損害過世一方權益的現象。法律在這個問題上隻能從社會宏觀層面上進行規定。
然而法律不可能把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都考慮完全。如果有兄弟姐妹的家庭可能就不願把父母列為繼承人,因為這可能導緻夫妻倆的财産被旁系的兄弟姐妹繼承;如果是沒孩子的家庭可能就希望把父母列為繼承人,因為擔心配偶再婚導緻自己的原生家庭利益受損;如果本身就是再婚家庭,那麼估計巴不得所有财産都留給自己的親生孩子......很顯然作為社會宏觀層面的法律不可能把每種訴求都照顧到。
我國現行的繼承法通過把父母、配偶、子女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從而得以确保夫妻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再婚時死者的親生孩子和原生家庭的權益能得到最起碼的保護,然而客觀上這也造成了财産可能被旁系的兄弟姐妹繼承這樣一種問題。所以在具體的财産繼承問題上最好還是根據自家的實際情況訂立遺囑,從而确保當意外發生時能盡可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實際上就意味着夫妻雙方可以約定把夫妻共同财産轉為某一方獨有的财産,那麼反過來說夫妻某一方的婚前個人财産當然也可以經約定轉為夫妻共同财産。至于具體怎麼操作需要結合具體家庭的實際情況而言了。
在我們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提前立遺囑是一件不大吉利的事。可事實上我們現在可能需要改一改老觀念了,因為我們任何人都不确定明天和意外究竟誰會先到來。提前立遺囑隻是為了避免家人為了遺産起糾紛從而好讓自己走得安詳一些。當然提前立遺囑是作為老人為了避免自己身後出現家庭糾紛的一種手段。作為子女在父母一方去世而另一方尚在世該怎麼辦呢?
首先要确定房産究竟是去世一方的個人财産還是夫妻共有财産。如果房産是在父親和母親婚後購買的,那麼即使登記在父親名下也是父親與母親的共同财産。再婚重組家庭的情況可能會更複雜:如果該房産是男方與前妻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财産所購買的,那麼這套房産就屬于男方和前妻的共同财産。如果該房産是男方與後來的妻子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就是他們夫妻倆的共同财産。
事實上我爸的幾個堂兄弟就碰到了這種事:他們的父親是我爺爺這一輩年紀最大的,所以我就姑且管他叫大爺了。我這幾位堂叔是大爺和前妻生的。當初大爺和前妻離婚時法院判決大爺可以繼續在夫妻倆共有的房産居住生活,但他并不享有整套房子的産權。後來大爺和他的前妻各自再婚組建家庭。大爺去世的時候就想把房産留給後來的妻子和孩子,但他所立的這份遺囑其實是無效的。
因為當初大爺和前妻離婚時法院的判決明确指出:大爺對這套房産有居住使用權,但房屋的産權是他和前妻各占一半。因此大爺去世的時候是無權對前妻那50%産權進行初值的,所以我這幾位堂叔就對他們母親那50%的産權享有繼承權。隻是當年他們母親去世時鑒于大爺還在世就沒主張這個權利,但并這不代表大爺有權任意處置自己和前妻的共同财産。
當然這裡也不能說大爺所立的這份遺囑就完全無效,因為至少他對自己50%的産權處置是合法有效的。我這幾位堂叔和大爺後來那邊的子女有争議的也就是他們母親那50%的産權,至于大爺名下50%的産權在有遺囑的前提下和他們已沒關系了。由此可見在這種房産糾紛案件中弄清房屋的産權歸屬是最重要的。弄清産權歸屬之後需要弄清除了自己還有哪些人有繼承權。
我們在上文提到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父親去世後母親和爺爺奶奶都還在世,那麼父親留下的房産就得由自己平輩的兄弟姐妹和母親、爺爺、奶奶分攤。這時最先要做的是通過和爺爺奶奶協商:由你們提供經濟補償或負責爺爺奶奶的養老問題換取他們放棄繼承權。為什麼要讓爺爺奶奶放棄繼承權呢?因為一旦爺爺奶奶繼承了房産意味着将來叔叔伯伯就有權繼承他們的份額。
本來是自己父母這個小家庭的房産繼承問題就可能因此擴散成為七大姑八大姨都來争。爺爺奶奶的工作做通以後接着就該做母親的工作了。母親在世時不要去動她那部分産權,更不要想着把母親掃地出門。這樣做無論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正确的。應當耐心說服母親盡可能在生前立下遺囑對房産的分配給出明确的說法,從而避免母親去世後繼承關系變得更複雜的現象。
來源:講法哒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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