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單位不交社保的行為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申辦社會保險登記。
若你發現用人單位未給你交社保,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解決:
1、與單位協商,要求補繳社保。
一般情況下,協商是效率最高,最平和的解決方式。單位未繳納社保,屬于“理虧方”,為避免受到社會保險征收部門的處罰,一般情況下,單位會同意通過協商來補繳社保。
2、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
勞動監察部門是隸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工作内容包括監督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監察的人員跟單位進行協商,補繳保險費用。
3、向社保局投訴,要求社保部門督促單位補繳。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滞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者可以通過撥打電話、電子郵件或者直接到現場等方式進行投訴,可能會根據要求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及證據材料。
4、要求解除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單位若未按時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若勞動者因單位未繳納社保而解除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金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若有其他損失的,可以通過訴訟等途徑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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