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嘴 大嘴讀史
《酉陽雜俎·禮異》中記載了一個奇葩的案例。
有一個人結婚,兩個朋友捉弄新郎,戲說房間裡有個櫃子是監獄,開玩笑地把新郎官關進櫃子,鎖上櫃門,結果這個櫃子密閉性太好,新郎居然在櫃子裡窒息,被活活悶死,喜事辦成了喪事。新郎的家人把這兩個朋友告上官府,官府判決——“論當鬼薪”。
“鬼薪”這個詞最早出現在秦朝,《史記·秦始皇本紀》:“盡得毐(嫪毐)等。衛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齊等二十人皆枭首。車裂以徇,滅其宗。及其舍人,輕者為鬼薪。”嫪毐反動集團的小喽啰們被判處“鬼薪”的刑罰。
到了漢朝的時候,肉刑被廢止,其他替代的刑罰更為完善,其中就有被稱為“鬼薪”的刑罰。據《漢書·惠帝紀》,“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康有為在《大同書》中說:“古用苗制,施行肉刑,漢文免之,改為囚徒、髠鉗、鬼薪,役作。”囚徒、髠鉗、鬼薪的勞役輕重程度應該是不一樣的。
“鬼薪”是幹什麼的?又為什麼叫“鬼薪”呢?
“薪”就是柴火,鬼用的柴火就是指宗廟裡使用的柴火,“鬼薪”的意思就是為宗廟砍拾柴火,以供宗廟日常使用。
宗廟是祖先崇拜的建築,所謂“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在宗廟中,祭祀先祖可以表達孝思,還可以尋求祖宗神靈保佑。
但很明顯,不管是哪個級别的宗廟,祭祀典禮都不可能天天大操大辦,日常也用不了多少木柴,所以,“鬼薪”的範圍逐漸擴大到包括雜活在内的各種體力勞動。基本上,和勞動改造差不多。
後人在注釋《史記》的時候,對“鬼薪”有過不少釋義,應劭說:“取薪給宗廟為鬼薪也。”如淳說:“鬼薪作三歲。”
所以,說白了,“鬼薪”就是勞改三年。
“鬼薪”這個詞一般和“白粲”連用,兩者都是刑罰的名稱。“鬼薪”用在男犯人身上,“白粲”用在女犯人身上。男犯人上山收集柴火,女犯人就擇米做飯用來祭祀。
話說,最初的“鬼薪”、“白粲”實在是很輕的刑罰,在家不也得砍柴做飯嗎?
回到文章開始的那個案子,兩個朋友應該屬于過失緻人死亡。按照現在的刑法,過失緻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來,古代和現代的量刑尺度還真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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