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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和零售有什麼不一樣
批發和零售有什麼不一樣
更新时间:2024-09-30 22:20:40

日前市場監管半月沙龍轉載了《無證無照擅自從事柴油批發、零售經營活動,應如何實施處罰?》一文,《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于今年7月被商務部廢止後,在當前成品油經營領域“批發取消許可,零售繼續實行許可”的模式下,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柴油批發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實施處罰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或者既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又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柴油零售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沒有實施處罰的依據

在文中觀點引發熱議的同時,有同仁又提出了如何區分“批發”與“零售”的問題。今天本文就此問題進行探讨。

批發,是零售的對稱,是商品流通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通常有兩種情況:①商業企業将商品批量售給其他商業企業用作轉賣。②商業企業将用作再加工的生産資料供應給生産企業。

零售,是批發的對稱,是指商品經營者或生産者把商品賣給個人消費者或社會團體消費者的交易活動。特點是:每筆商品交易的數量比較少,交易次數頻繁;出賣的商品是消費資料,個人或社會團體購買後用于生活消費;交易結束後商品即離開流通領域,進入消費領域。

兩者的主要區别:

(1)兩者的服務對象不同。批發商以轉賣者和生産者為服務對象;零售商以終端消費者(個人或集體)為服務對象。

(2)在流通過程中所處的位置不同。批發商處于流通過程的起點和中間環節,當批發交易結束時,商品流通并未結束;零售商處于流通過程的終點,商品售出後就離開流通領域而進入消費領域。

(3)交易數量和頻率不同。批發商是供轉賣和加工生産的買賣活動,所以批發商的交易量大、交易頻率低,屬資金密集型行業;而零售商則一般是零星交易,頻率很高。

上述觀點得到了司法判例和地方性法規的“驗證”。

——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雲05行終53号】裁判要旨:“銷售”有“批發”與“零售”之分,兩者的主要區别在于銷售對象是否為“終端用戶”;結合案件事實,上訴人上述銷售行為因各“銷售點”并非終端用戶而屬于“批發”行為。另一方面,各銷售點本系各自獨立的經營主體,而非上訴人以自己名義設立的、由其管理并支付勞動報酬、作為上訴人組成部分的銷售機構,這些銷售點作為獨立主體的零售行為并不能等同于上訴人的零售行為;且上述文件已明确僅“食鹽批發企業”可以自建渠道進行銷售,上訴人自制“代銷協議”以自建銷售渠道并不符合相關規定,更不能改變上訴人實質上向各銷售點“批發”銷售鹽産品的行為性質。綜上,上訴人及其分公司存在違反《食鹽專營辦法》規定而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違法事實,依法應受行政處罰。上訴人關于其行為僅系食鹽“配送”和“零售”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判決書全文詳見《行政執法中如何區分“批發”與“零售”》)

——2020年9月10日,陝西省司法廳公布《陝西省食鹽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全文,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食鹽批發是指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向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零售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以及直接對食品加工企業(含個體工商戶)、餐飲、酒店及商業性集中用餐單位等銷售食鹽的活動。食鹽零售是指超級市場、零售商店、售貨攤點等向直接食用的城鄉居民和非經營性集體食堂銷售食鹽的活動。”(征求意見稿全文詳見《如何區分批發、零售?這個省即将出台地方性法規明确定義!》)

來源:老梁市監論壇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批發和零售有什麼不一樣(探讨如何區分批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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