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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價格對商品轉化的影響
促銷價格對商品轉化的影響
更新时间:2024-12-27 21:58:28

促銷價格對商品轉化的影響?高黨會與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審行政判決書,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促銷價格對商品轉化的影響?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促銷價格對商品轉化的影響(促銷活動結束後)1

促銷價格對商品轉化的影響

高黨會與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一審行政判決書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蘇0508行初119号

原告高黨會,男,1977年3月26日生,漢族,戶籍地陝西省西安市周至縣,現住江蘇省蘇州。

被告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現代大道**現代大廈。

法定代表人陶軍,局長。

出庭負責人方昉,該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大玮,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朱寒瓊,江蘇尚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黨會不服被告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園區市監局)所作《價格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處理結果告知書),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後,于4月26日向被告寄送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高黨會,被告園區市監局出庭負責人方昉及委托代理人王大玮、朱寒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9年12月11日,園區市監局作出處理結果告知書,告知原告:1.在價格調解過程中,因蘇州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以下簡稱歐尚星塘店)拒絕調解,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投訴辦結。2.原告所反映惠氏S-26鉑臻幼兒樂(貨号:2056365)奶粉(以下簡稱惠氏三段奶粉)涉嫌虛構原價一事,經查,歐尚星塘店于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9日對該産品進行促銷活動,促銷方式為:非會員價269元/罐,會員價185元/罐。經調閱該産品的銷售記錄,該商品銷售價格變動有相應的依據,且該店标簽标識并未使用“原價”字樣。原告所反映的歐尚星塘店曾在11月份以單價178元的價格銷售該産品,是由于該産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經營方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自主定價;且原告所購買的商品價格标簽同結算憑證一緻。綜上,園區市監局不予立案。

原告高黨會訴稱:2019年10月24日,原告在歐尚星塘店購物時,看到惠氏三段奶粉的價格标簽顯示:非會員價格269元/罐,會員價185元/罐,标簽上有降價字樣,降價原因為促銷,于是原告以185元/罐購買了兩罐該奶粉。實際上,該奶粉在2019年10月16日之前的價格是178元,不存在原價269元的情況,故歐尚星塘店涉嫌提高價格後再降價銷售行為,屬價格欺詐。原告向被告進行投訴,但被告告知原告歐尚星塘店不存在價格欺詐。原告認為被告執法有誤,故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所作的處理結果告知書。

原告高黨會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1.2019年10月24日購物小票一張;2.惠氏三段奶粉價格标簽照片兩張(2019年10月24日價格185元、2019年11月17日價格178元),以上證據證明價格标簽在促銷期間有三個價格,單價即為原價,非會員價為正常價格,原告購買的價格與單價一緻,故涉案産品沒有降價。

被告園區市監局辯稱:1.原告所反映的惠氏三段奶粉2019年10月24日與2019年11月價格不一緻的情形,系歐尚星塘店依據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價格,是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結果,歐尚星塘店對惠氏三段奶粉明碼标價,不存在将商品提高價格後再降價銷售的情形。原告提供的購買商品照片和銷售單也顯示,其購買的商品結算價格與标價簽标示價格一緻,故歐尚星塘店不存在價格欺詐情形。2.被告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原告投訴,因歐尚星塘店拒絕調解,投訴辦結;同時,經調查取證,被告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與處理結果告知書,并于次日向原告進行送達。綜上,被告所作處理結果告知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園區市監局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1.蘇州市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投訴單、投訴舉報告知受理通話記錄、電話号碼通話詳單(2019年11月25日)、電子郵件截屏、郵件照片(5張),證明被告對原告的投訴、舉報按規定進行受理;2.現場筆錄2份、授權委托書、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證明被告對原告舉報事宜進行相應調查;3.被告現場檢查人員執法證複印件2份,證明被告依法對原告舉報事宜進行調查;4.現場照片3張、情況說明1份、商品變價查詢1份,證明被告對原告舉報事宜進行現場調查;5.不予立案審批表、處理結果告知書及電子郵件截屏、通話記錄、電話号碼通話詳單(2019年12月2日),證明被告對原告的舉報、投訴依法作出處理并将處理結果告知書送達原告。被告園區市監局提供的法律法規依據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2.《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3.《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4.《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所舉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被告對原告所舉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明目的不認可,原告反映的價格不一緻情形系歐尚星塘店依據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的價格,超市也對該奶粉明碼标價,不存在将商品提高價格後再降價的情形。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原、被告所舉證據均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确認。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24日,原告在歐尚星塘店以185元/罐價格購買惠氏三段奶粉,當日該商品标價簽标示:會員價185元/罐,單價185元/罐,非會員價269元/罐,降價原因為促銷。2019年11月17日,原告在歐尚星塘店發現惠氏三段奶粉标價簽變更為:零售價178元,單價178元。後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通過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公衆監督平台提出價格投訴、舉報,稱:歐尚星塘店的惠氏三段奶粉原本為178元,卻虛構非會員價格285元、會員價格185元來欺騙消費者購物,現依法要求賠償500元。經電話溝通,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告園區市監局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投訴歐尚星塘店涉嫌價格欺詐,并附相關照片。2019年11月29日,歐尚星塘店向被告出具情況說明一份,明确:1.經過核實,該店于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9日對案涉産品進行促銷活動,店内價簽并未使用“原價”字樣。該店在11月份以單價178元價格銷售該産品,是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自主定價。前後兩個時期對該商品均明碼标價,不存在價格欺詐;2.針對投訴人500元的索賠訴求,認為不合理,不予認同。被告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與12月10日至歐尚星塘店進行現場調查,調取了該店惠氏三段奶粉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2日的變價記錄,其中售價2019年10月1日變更為269元、2019年10月16日變更為185元、2019年10月30日變更為269元、2019年11月8日變更為178元,同時該店工作人員表示:商品标價記錄中的“售價”是指,當在促銷期間,商品價簽上會有會員價和非會員價兩個價格,變價記錄中的售價與會員價對應;當非促銷期間,商品價簽上隻有一個價格,此時,變價記錄中的售價就是價簽上的價格。2019年12月11日,被告經内部審批,以歐尚星塘店所售案涉商品已明碼标價,未發現違法行為,決定不予立案。同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處理結果告知書,告知原告:因歐尚星塘店不同意調解,投訴辦結;原告所反映的惠氏三段奶粉涉嫌虛構原價一事,不予立案。被告将該處理結果告知書依法送達原告,原告不服,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被告園區市監局作為被投訴、舉報行為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原告的投訴、舉報進行處理、答複,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争議焦點為原告所投訴舉報的價格欺詐行為是否存在,被告所作處理結果告知是否合法。

原告認為購買案涉奶粉時價格為185元/罐,但次月該奶粉價格變更為178元/罐,故歐尚星塘店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從被告所作調查及原告投訴舉報所提交照片可以看出,原告購買奶粉時的價簽标示并不會引起原告誤解;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經營者有權依據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市場調節的價格,因此,歐尚星塘店之後的價格變更行為并不能證明歐尚星塘店存在欺詐行為。

對于原告所主張的歐尚星塘店存在虛構原價行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構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将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上述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标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前款所稱“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内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本案中,原告購買奶粉時的标簽标示并未出現原價字樣,且從被告調取的變價記錄來看,原告購買前案涉商品的最後一次價格為269元,現會員價為185元,不存在原告所主張的虛構原價後再漲價的行為,故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所舉報的價格欺詐行為并不存在,被告經内部審批,決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原告的舉報,于2019年12月11日向原告作出處理結果告知書,符合《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第十一條“應當在舉報辦結後15各工作日内告知舉報人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的規定。同時,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價格投訴實行調解制度,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的,價格投訴辦結。本案中,因歐尚星塘店不同意調解,被告在處理結果告知書中告知原告投訴辦結,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綜上,經對被訴行政行為全面審查,被告園區市監局針對原告價格投訴、舉報所作處理結果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予以撤銷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高黨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高黨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币50元。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福路支行,賬号:10×××76。

審 判 長  李向陽

人民陪審員  郁 明

人民陪審員  孫毓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闖

書 記 員  周 宇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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