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評定标準主要有《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工傷标準。而在意外險中,還有一種《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标準(行業标準)》。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标準(行業标準)》的要求會比《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高,在個案中,保險公司都會提出必須要按照行業标準對傷殘進行評定,而法院呢,會有不一樣的認定。
在上兩篇,我們分别給大家看了廣東高院和山東高院在個案中的意見,今天我們來看一看内蒙古高院怎麼說。
内蒙古高院分析得相對簡單,屬于當然地把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标準(行業标準)作為免責條款。
審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内民申3756号
案 由: 保險糾紛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31日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中心支公司開魯支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國軍
再審申請人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中心支公司開魯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王國軍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内05民終400号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理由
(一)案涉《司法鑒定意見書》庭審未經過質證且陽光保險公司自始至終都未見過,原審法院采信該鑒定意見剝奪了陽光保險公司的法定權利。
(二)原審法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違法裁判。
(三)原審法院違反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簡單認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标準(行業标準)》為免責條款,違反法律規定且加大再審申請人的提示義務。
(四)原審法院認定證人崔某的證言優先于投保人吉延蘋的回訪錄音,并采納崔某的證言與證據采納規則不符。
(五)原審法院關于“免責條款、傷殘金比例給付、醫療費補償給付、傷殘評定标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認定錯誤。
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陽光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王國軍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陽光保險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高院觀點
本院經審查認為,禁止性規定與法定免責條款分屬不同領域,二者的評價标準及立法目的均不相同,禁止性規定的違反并不必然導緻保險責任的免除,因此保險人若将禁止性規定作為免責事由,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履行相應提示義務。
本案中,王國軍在事故發生時雖存在無證駕駛行為,為相關法律所禁止,但陽光保險公司若主張其在本案中不承擔保險金給付義務,應負有舉證證實其已盡到相應提示義務,使王國軍在投保時知道無證駕駛行為與陽光保險公司免責之間存在直接關聯性。本案中,按照原審查明的事實,陽光保險公司在原審期間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其已盡到上述義務。原審綜合查明事實和在案證據,認定案涉免責條款、傷殘金比例給付、醫療費補償給付、傷殘評定标準等格式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并判決陽光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相應保險責任并無不當。
另,證人崔某一審出庭,其證人證言能夠反映本案的投保過程,原審依法采信亦無不當。關于案涉《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否經過質證的問題。經查閱一審卷宗,一審庭審中王國軍提交了通遼市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複印自開魯縣人民法院卷宗),證明其為十級傷殘。陽光保險公司質證對該鑒定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根據B款約定适用的标準為《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标準行業标準》,鑒定意見适用的是《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以上舉證、質證過程均記錄在案,故陽光保險公司關于原審法院采信該鑒定意見剝奪其法定權利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綜上,陽光保險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再審結果駁回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中心支公司開魯支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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